为了给鸭肠保鲜,男子在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甲醛。执法部门在抽样的鸭肠中检出甲醛成分,含量为98.34mg/kg。近日,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判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  图据IC photo 刘某是重庆人,住在云南宜良县,从事农产品加工。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左右,被告人刘某和宜良县某食品厂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收购该厂产出的全部鸭肠。同时,刘某在厂区内进行鸭肠加工。2023年10月份以来,刘某多次购买甲醛。为了给鸭肠保鲜,刘某在鸭肠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甲醛。 2024年7月,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盘龙区某餐饮连锁店抽查到从刘某处流出的鸭肠违法添加了甲醛。2024年9月,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冷库中的鸭肠抽样5kg进行送检(抽样基数1200kg)。经检测,抽检的鸭肠中检出甲醛成分,含量为98.34mg/kg。另查明,刘某于2024年11月2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在加工鸭肠时添加甲醛的犯罪事实。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鸭肠加工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于8月25日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潘莉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