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勇(身份证号码:510321********0958),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靛坑村7组56号。 执行案号:(2025)川0303执445号 执行标的:30856.49元
悬赏及悬赏条件: 应申请执行人要求,凡向我院提供未被人民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张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协助人民法院对该财产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限于: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徐法官 举报电话:0813-5532788、8325110(24小时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