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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因质问女子遛狗不牵绳被打致轻伤二级 当事人:打人者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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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红星新闻曾报道“重庆一男子称因质问女子遛狗不牵绳被打”一事。9月23日,被打男子刘先生告诉红星新闻,此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法院一审宣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此前报道:男子称被狗扑倒后因质问为何不牵绳遭殴打,警方曾回应确实未牵绳,目前该案还在调查中)
判决书部分截图
“她(王某)看不出一丝悔意,一直都是只认罚认赔不认罪。”对于此次判决结果,刘先生表示,自己并不是很满意,“我的预期是一年半左右,但是判定只有一年,也说得过去。主要我想让她知道,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而不是撒谎狡辩就能逃脱的。”另外,刘先生还告诉记者,目前王某还在考虑要不要上诉,“如果她不上诉,我还要对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月24日晚,刘先生牵着朋友的狗独自在重庆融汇上筑小区正常行走时,突然被两只未牵绳的狗追赶后跌倒在小区绿化带。因提醒对方“遛狗还是把绳子牵了”反遭其中狗主人王某回怼、辱骂,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她打了我一耳光。后面我拿手机录视频取证的时候,她又抢我手机,并用手机狠狠砸我面部,导致我鲜血直流。在我报警后,她又打了我。”
事后,刘先生经医院检查,其鼻梁骨骨折,面部多处受伤;法医鉴定,刘先生的伤情达轻伤二级。案件也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并进入公诉流程。随即,7月31日,该案件由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
刘先生发在社交平台上的受伤照片
在此次的一审判决书中,红星新闻看到,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被告人王某携带其宠物狗“哈士奇”在小区中庭玩耍时,因没有给狗牵绳,与从此处路过的被害人刘先生发生争执,刘先生遂拿出手机录像,王某在阻止其录像过程中,持手机将刘先生鼻子打伤,致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及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刘先生损伤特征符合具有接近直角、厚度较薄的钝性致伤物一次性暴力、方向由右上向左下直接作用鼻根部所致,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此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次日离开办案单位。
法院认为,从客观上看,根据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病历资料、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刘先生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刘先生的鼻部伤情系由王某所致,由此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与刘先生的伤情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的成伤机制鉴定意见所载明的伤情形成原因以及刘先生伤情情况,可以认定刘先生鼻部伤情系受外力击打所致。王某辩解该伤情系在双方抓扯时格挡中无意间造成,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从主观上看,虽然王某辩解并非积极追求伤害他人的法律后果,但其应当预见到持手机击打他人面部的行为可能造成刘先生受伤的危害后果,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故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受访者供图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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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婆娘这下踢到铁板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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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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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留下案底,三代永世不得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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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狂有雨,人狂有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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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我认为遛狗不牵绳的应该定成危害公共安全
打人属于故意伤害    狗儿的事情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办狗证没得?如果没有应该加起来一起处罚
法院的判决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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