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机动车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自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地址:自贡市贡井区贡兴路二段299号,联系人:程警官、王警官,联系电话:4702619)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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