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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顾客点一个菜,隔天称吃坏肚子索赔千元!餐厅老板:是维权还是“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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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你们就等着相关部门来检查吧!法律起诉加自媒体曝光......”说这句话的人,是在成都某餐饮店消费完的一名食客。其在店内点了一个菜,隔天就称吃坏了肚子,要商家索赔1000元,店家则怀疑遭遇了“职业碰瓷”。

10月9日,这家餐饮店铺老板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已经处理完毕。她将这段经历发到网上,是提醒餐饮同行能够注意到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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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分享如何根据食品安全法依法索赔的流程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社交媒体上,类似“我拿到了1000元赔偿”“支招消费者如何拿到1000元”的帖子并非少数,甚至形成“包赔1000元”的攻略,在这样的现象背后,也催生了一部分“职业索赔”的行为。对此,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维权时,依法索赔、表达合理诉求这些都能体现维权意识的觉醒,但同时,也应当注意维权的边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食客点菜后隔天索赔1000元
餐饮咨询监管部门后要求提供医院证明

事情虽然已过了将近一个月,但这段经历,还是让李女士(化名)记忆犹新。她在成都某商业区经营着一家江湖川菜餐饮店,“大概是今年8月份,他进店里头,然后点一个菜,吃了当天没事,第二天上午找过来说吃了我们家的菜拉肚子。”李女士回忆,该食客进店消费后,第二天就添加店家的微信,开口就要求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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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分享的应对食客“索赔1000元”的方式

她一问理由,食客称是吃了店里面的一份鱼蛋,导致拉肚子,引发肠胃炎,并强烈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索赔1000元。李女士说,店内工作人员起初积极地回应和处理此事,表示能提供8月24日鱼蛋食材的查验报告,包括同样销售的鱼蛋食材,其他顾客并没有反馈有出现拉肚子的情况,只有该食客一例拉肚子的情况,店家要求食客提供相关的检查报告,包括诱发肠胃炎的原因,以及医院出具的血检、尿检报告等。

此时,这名提出索赔的食客称,拉肚子的原因有可能会是烹饪时间过短、没有做熟。并向商家发来一段话,“那你们就等着相关部门检查+法律起诉+自媒体曝光吧!本来只用赔1000元,现在还要包诉讼费和律师费了。”

李女士说,后来他们没有直接赔偿1000元,而是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让这个食客提供相关证明,“他就去医院开了个那种口述的门诊证明,开了一盒药那种,后面我们要求提供医院开具的,因什么引起的肠胃炎证明,他提供不了。”

后续此事不了了之,但李女士说,她将这段经历发到网上的原因,就是希望餐饮同行们能够“避坑”,出现有消费纠纷投诉时,应当主动打电话给当地食安管理部门和片区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和报备,积极主动配合食安部门的要求检查,了解顾客需要出示哪些证明,最后就是积极地和顾客沟通,“碰瓷的,就怕遇到我们这种打铁自身硬,硬刚的。”

是合理维权还是碰瓷?
有人利用“索赔1000元”法条钻空子

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即使非其过错,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得逃避。赔偿后可追偿。除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千元按千元支付。轻微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质量与误导消费者则不需赔偿。”

有人在消费完后,就以该条款为由,同时把握商家不愿“硬刚”的心理,强烈要求赔偿1000元,否则挂到网上为要挟。一些商家担心事情闹大,也对于自己的食品处理流程不自信,选择花钱息事宁人。而这也催生了“职业碰瓷索赔”这样的小部分群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知假买假”的牟利性索赔行为,法院的态度已从早期的普遍支持转变为严格限制。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8月发布的针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小作坊、摊贩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但明知仍购买索赔的,仅在合理消费数量内支持。也就是说,法律判决倾向支持合理消费,限制恶意索赔。

在这此前,据央视新闻报道,湖北宜昌警方破获了一个流窜全国80多个城市,专门敲诈勒索餐饮商家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主要都是出入于各种繁华街区的餐饮店,然后以吃出异物和吃坏肚子为由愤怒投诉,并执意索要高额赔偿。
10月9日,记者也联系到湖北宜昌一家经营鲜鱼馆的老板刘先生,他的店就遭遇了此类索赔的情况。店主刘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有两人进入店内,点了300多元的菜品——一锅现杀的鲜鱼和一盘干煸鹌鹑。上菜后,其中一人狼吞虎咽地吃了10多分钟,突然夹起一块肉咀嚼几下后吐出,立刻招手叫来了服务员,声称吃饭吃到一个烟头。店家提出来换菜品,或者全桌免单,但是他们都没有同意,“然后他还有一个很奇怪的动作就是,他坚持一定要买单,而且是原价买单,我们提出帮他打折,他都不干。”

刘先生告诉记者,为了不影响店里的生意,最终店铺做出了让步。将这两名食客当天消费的单作免单处理,然后还赔偿了买单的三倍金额,大概是一千元,“后面也是公安机关告知我们,这伙人是恶意敲诈勒索的团伙。”

律师解读:
支持合理维权 但应该有边界

为此,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该条款包含两项关键内容:一是首负责任制,指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要求的一方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惩罚性赔偿,指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经营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同时,该条款设定了最低赔偿额1000元,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胡磊认为,这里的“明知”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适用该条款的关键。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因此,如果食品中确实出现了如头发、钢丝等异物,通常即可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所以,当消费者购买到此类问题食品时,例如一份10元的面条中有头发,依据法律主张1000元赔偿,是完全合法且合理的,这并非过度维权,而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

然而,法律支持合法维权,但也对权利的行使划定了边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裁判规则: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这意味着,如果是正常就餐吃出异物,索赔1000元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一次性购买几十件同一问题商品,并试图对每一件都单独索赔1000元,这就可能被认定为超出了生活消费需要,不会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胡磊律师提醒,对于消费者来说,合法维权应有理有据:当确实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勇敢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权利。同时要记得保留证据,保留好问题食品实物、购物凭证、付款记录、现场照片或视频以及与商家沟通的记录。注意理性协商,依法申诉。

而对于商家来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应严格把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证据链,保留好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查明事实。同时也要区分对待,敢于维权:对于消费者合理的索赔要求,应依法积极赔偿,并反思改进。如果怀疑对方是恶意“碰瓷”,不应轻易妥协,要注意收集对方恶意索赔的证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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