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时隔一年半,提及四川雅安市雨城区新区实验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特长班区域被强拆一事,院长周雅康仍记忆犹新。 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幼儿园正常上课的日子。8点半左右,一条马路之隔的特长班区域,传来喧哗声。不少工人打扮的人员,要强制进入,拆除他们口中的“违章建筑”。 2024年5月21日早上挖掘机在现场拆除。 下午,拆除人员不顾园方人员的阻拦,将该区域大部分房间搬空,总面积约2404.08平方米。晚上,该区域拉上了警戒线,挖掘机入场,开始拆除地面建筑。 随后一年多,周雅康四处奔走,讨要说法。一直到2025年9月30日,他收到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自规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10月10日中午,封面新闻记者从雨城区自规局法规股获悉,他们暂时还没有收到终审判决书,受访工作人员称可能是假期没上班的缘故。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到判决书后,他们会按照法院的判决,依法依规处理。 楼:逾期7年未拆的临时建筑 层层转租涉及多个主体 建筑被拆后,幼儿园和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城投公司”)分别将自规局诉至汉源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审查后认为两案系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争议,于是进行了并案处理,于2025年2月19日、202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据介绍,被拆建筑为“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姚桥通工厂宿舍南侧地块的管理配套用房”,共有大小两栋楼,总共面积约2404.08平方米,与幼儿园最初的园区隔马路相望。 2024年5月20日拆除人员搬运桌椅。 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建筑是雅城投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获批修建的临时建筑。 当年获批的《雅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临时建筑)》上写有:申请使用年限一年。申请表备注栏载明:临时建筑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修建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然而该临时建筑一直没有拆除。 2018年1月19日,幼儿园与雅城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下该案涉的两栋建筑,租赁期共10年,至2028年1月止。 2024年5月20日拆除人员搬运桌椅。 但由于该建筑属于临时建筑,不能用于办幼儿园,于是雅城投公司与幼儿园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幼儿园对房屋进行转租,并减少租赁期限,由原合同租赁期减少至2025年10月14日,乙方转租内容不得超过原合同内容。 2022年10月15日,幼儿园与中建八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幼儿园将案涉建筑中大的一幢整体出租,租赁期共24个月,至2024年10月14日止。剩下那栋,幼儿园开办了一个特长班,作为园区的补充。 2024年5月20日,自规局在拆除时,遭到了多个主体的阻拦,但依旧没有拦住。 拆:多次送达搬离、拆除文件无果 张贴催告书后2024年5月20日拆除 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规局在强制拆除前,曾多次送达“限期搬离”“限期拆除”等文件。 2024年3月15日,自规局向雅城投公司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请雅城投公司积极配合,在3日内搬离该临时建筑。 2024年3月28日,自规局向雅城投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责令雅城投公司5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如逾期未拆除,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置。”  幼儿园在被拆除区域开办了一个特长班,作为园区的补充。 2024年4月3日,自规局向雅城投公司作出《关于再次反应征收姚桥通工厂宿舍南侧公共配套用房存在问题的函》的复函,该复函载明:“前期已向你公司作出《限期搬离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目前你公司仍未拆除该临时建筑,请你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如拒不履行,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置。” 2024年5月17日,自规局向雅城投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书》,该催告书载明:“现再次催告,请你单位2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自规局将该催告书进行了张贴。 见多次发文无果,2024年5月20日,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办事处协助雨城区自规局对案涉临时建筑进行了拆除。 园方诉:强拆造成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确认违法 一审中,幼儿园诉称,强拆一事给幼儿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损失既包含强制拆除给幼儿园经营带来的损失,也包含因强制拆除给转租带来的违约赔偿。 因此,幼儿园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幼儿园经济损失,共计18922518.98元;判决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幼儿园在被拆除区域开办了一个特长班,作为园区的补充。 雅城投公司则诉称强拆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侵害了雅城投公司的合法权益。他们在一审中请求确认被告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规局辩称,雅城投公司违法占用土地修建的房屋属违法建筑,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自规局还称,损失索赔的前提条件应为合法权益,本案中,案涉土地系违法用地,案涉房屋属违法建筑,规划用途为非经营性质的基础设施。因此,幼儿园与雅城投公司之间因租赁违法建筑、超出批准用途使用案涉房屋产生的损失不符合合法权益的认定条件,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应由雅城投公司与幼儿园根据各自缔约过错承担。 对此,汉源县人民法院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 该法院称,此案中被告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书》均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利,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被告亦未提交受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责成其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的相关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 该法院还提到,自规局在拆除案涉建筑前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亦未取得强制拆除的授权,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 既未清点建筑物内的财产或进行相应保全,亦未办理财物交接手续。故自规局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最终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自规局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自规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责令自规局对幼儿园提出的赔偿申请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自规局负担。 自规局上诉:违法建筑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自规局不服,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自规局再次称,该案中拆除行为针对的是雅城投公司的违法建筑,无论自规局的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因雅城投公司案涉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幼儿园、雅城投公司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据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判决书显示,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职,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对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置制定了相关程序,雨城区自规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对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置。虽然自规局作出强制行为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限期搬离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书》等,但并未告知权利救济方式,也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因此,一审法院以此作出雨城区自规局强制拆除违法并无不当。 最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自规局负担。 (图据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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