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典型的、手段恶劣的“碰瓷”式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间,被告人彭某、彭某甲二人流窜于湖北、湖南两省,专门选择个体经营的内科诊所作为作案目标,通过精心设计的“苦肉计”实施敲诈勒索。二人的作案手法高度一致:首先,由彭某甲假装患有尿道感染等疾病到诊所就诊,要求医生在其臀部注射抗生素。随后,彭某再向彭某甲的同一部位注射汽油,人为造成其臀部严重红肿、发炎。最后,二人便以“医疗事故导致感染”为由,对诊所医生进行威胁、要挟,索要高额“赔偿”。作案三起共计勒索财物3万余元。 媒体报道截图(来源:第一现场)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彭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钱包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手段恶劣的“碰瓷”式敲诈勒索案件。二被告人自以为设计了一套“天衣无缝”的骗局,利用诊所医生害怕惹上医疗纠纷的心理,通过自残身体制造“证据”,企图将犯罪行为伪装成民事纠纷。然而,这种“小聪明”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法律绝不姑息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尤其是这种有预谋、流窜作案的犯罪行为,必将依法从严惩处。 此类犯罪不仅侵害了医生的财产安全,更严重破坏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基础,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再此也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警惕,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一旦遇到类似可疑情况或遭受不法要挟,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害怕纠纷而选择“私了”,从而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法律释明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荆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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