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趟自驾之旅,却在广袤的塔里木沙漠公路旁,因为一只一动不动的鸽子,陷入了一场“索赔”纠纷。鸽子是训练有素的“戏精”被人放路上“碰瓷”,还是人与宠物之间的真挚情感?双方当事人的说法截然不同。 游客讲述—— 鸽子路中“装死”,有人员上前“索赔” 四川成都29岁蒋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10月16日下午1时许,他与朋友驾车行驶至塔里木沙漠公路一处水井房附近,道路突然从弯道变为笔直,一只灰色的鸽子出现在道路正中央,纹丝不动,行车记录仪拍下了全过程。 “它太反常了,正常动物车来了肯定会飞会跑。”蒋先生回忆,他的车辆从鸽子正上方驶过,他自觉并未辗轧到,但因不放心,又掉头返回查看。 下车后,蒋先生发现这只鸽子“四脚朝天”倒在路中间,身体柔软且有呼吸,但一直保持僵直状态,如同“装死”。正当他准备将鸽子移至路边以防被后车辗轧时,一位身穿蓝色工装服的女性从约50米外的岔路口走了过来。 “她上来就说‘你怎么把我的鸽子撞死了?’”蒋先生立刻警觉,并拿出手机开始录像。录像中,蒋先生质疑对方“碰瓷”,该女子回应:“你别说那么多,我没想碰瓷。”但当蒋先生表示要报警时,女子说了一句“今天你走不掉”,随后与一名从旁边白色SUV下来的男子一同与蒋先生交涉。 蒋先生表示,对方虽未直接开口要价,但话里话外都在暗示赔偿。 护林员回应—— 从未提钱,鸽子是三个月的“感情伙伴” 另一头,身处风波中心的水井房工作人员马女士,对于“碰瓷”的指控感到无比委屈。10月17日,记者联系到她时,她正在值守点。 “那鸽子特别胆小,它飞到我这儿有三个多月了,我走哪儿它跟哪儿。”马女士的声音带着激动。她解释,当时工作单位正在发菜,她在路边整理散落的蔬菜,蒋先生的车先是快速驶过,随后又倒回。“我回头一看,他正用塑料袋装我的鸽子!我说那是我喂的,就这一句话,他就要告我。” 对于最关键的是否索要钱财的问题,马女士坚决否认:“我重申一句,从头到尾,我一个‘钱’字都没提!他要是那样说,我也没办法。”她表示,自己只是一名在此守林、浇水的普通农民,与丈夫(即现场出现的男子)在此已工作多年,每年要待8个月,十分不易。飞来一只鸽子作伴,给孤独的守林生活带来了不少慰藉。 “他报警后不接受警方调解,我都不追究了,他还认定我是碰瓷。你说我一个守林员,能怎么办?”马女士的语气中透露出无奈。 警方出警—— 双方调解失败,建议诉讼解决 根据警方的出警情况记录,认定工作人员马女士在看到蒋先生捡拾鸽子后,告知对方撞死了自己的鸽子并要求赔偿,蒋先生则认为对方敲诈勒索。 警方经调查,初步判断马女士的行为并非恶意碰瓷,随即对双方进行民事调解,但由于现场调解无效,警方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后续纠纷。 对此处理方式,蒋先生表示并不认可,“这只鸽子她无法证明是她饲养的,警方来调查时也没发现鸽子笼和鸽食,因此我还是认为她是在虚构情节碰瓷。”蒋先生说。  律师说法—— 蹊跷事件存在多种法律关系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这起蹊跷事件,涉及民法中动物所有权、侵权责任及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等核心问题。 首先是核心争议点,即鸽子是否为“饲养的动物”,这决定了责任归属。护林员马女士主张鸽子是其“感情伙伴”,已喂养三个多月形成饲养和管理关系,但她需举证证明自己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关键证据包括长期喂养、鸽子对其依赖、限制鸽子自由的设施等,然而警方调查时“没发现鸽子笼和鸽食”,对其不利。 游客蒋先生则主张马女士无法证明鸽子是她饲养的,索赔基础不存在,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应由马女士承担举证责任。若马女士无法提供充分证据,鸽子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无主动物或野生动物,蒋先生捡拾不构成对其财产权的侵害。 其次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即便假定鸽子是马女士饲养的,蒋先生是否构成侵权也需论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损害事实方面,鸽子最终“复活”并被蒋先生带走,马女士主张的“撞死了鸽子”存疑。因果关系与过错方面,行车记录仪和蒋先生陈述均显示“自觉并未辗轧到”,若确实没接触到,鸽子的倒地状态与蒋先生的驾驶行为就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下车检查行为不违法。 关于“碰瓷”或敲诈勒索认定,警方初步判断“并非碰瓷”,但若马女士无法证明所有权和损害,却以言语相胁要求赔偿,则有“碰瓷”嫌疑,蒋先生认为其涉嫌敲诈勒索有一定道理,不过公安机关对这类小额、争议模糊案件,通常倾向认定为民事纠纷。 再者是警方处理方式是否得当。警方处理方式符合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对于明显刑事案件会立案侦查,对事实不清、争议本质是民事纠纷的案件,警察无权裁决。警方现场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常见且高效的方式,调解无效后告知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是正确标准的程序,因为只有法院有权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权威判决。 最后是给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建议。对于蒋先生,优势在于手握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录像等关键证据,对方举证能力弱,但提起民事诉讼(上诉)需投入时间、金钱和精力,诉讼成本可能高于预期收益,主要意义在于寻求法律公正认定。若决定诉讼,案由可以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因财产权属争议引发的纠纷”,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并认定对方行为不当,可将警方出警记录作为证据。 对于马女士,劣势是缺乏证明其对鸽子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关键证据,情感依赖难以成为法律有效权利凭证,若希望主张权利,需向法庭提供一切可能证据证明其与鸽子的饲养关系,否则索赔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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