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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两次承接运输假烟业务并安排他人驾驶车运送,金额200万元以上。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判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对扣押的卷烟、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 销毁假烟 资料图 图据视觉中国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于2024年6月28日、2025年4月25日,从上家处承接运输假烟业务后,分别安排耿某(另案处理)驾驶货车将卷烟从福建漳州运往上海,安排李某乙(已判)驾驶货车将卷烟从河南平顶山运往福建漳州,在运输途中被瑞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第一次现场查扣登喜路卷烟3000条、曼彻斯特卷烟3000条,经检验及价格认定,上述被查获的登喜路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曼彻斯特卷烟系伪劣卷烟,货值合计人民币1417440元;第二次现场查扣曼彻斯特卷烟5625条、无品牌卷烟1650条、万宝路卷烟5325条、红某(硬)南洋卷烟525条,经检验及价格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曼彻斯特、无品牌卷烟均系伪劣卷烟,万宝路、红某(硬)南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合计人民币2971060.5元。 2025年5月13日,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5年8月25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于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而帮忙运输,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甲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能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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