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陈某在山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草8株,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5元。经鉴定,涉案野生兰草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蕙兰。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0月21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陈某1968年9月9日出生,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栾川县。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明知野生兰草系国家保护植物且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在栾川县某林坡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草共计8株,分别出售给周某(另案处理)6株、李某(另案处理)2株,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5元。2024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周某、李某进行网络直播的宾馆房间查获未售出野生兰草51株。 野生兰草 (资料图,与该新闻事件无关) 经鉴定,涉案野生兰草均为蕙兰,蕙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保护级别为二级。陈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 该检察院指控,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陈某在本案中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陈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栾川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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