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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帮喝了酒的朋友开车,却在朋友坚持自行驾车时未加阻拦,最终朋友驾车坠河身亡。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认为醉驾司机本人负主要责任,帮忙开车的男子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5.3万余元。 男子醉驾坠河身亡,家属起诉同行“代驾” 岳阳人彭宇计划从临湘去岳阳市吃饭,他邀请朋友刘航一同前往,并提前约好请刘航在返程时帮他开车。 当天晚餐期间,彭宇喝了六七瓶啤酒,而刘航因为要开车,滴酒未沾。深夜,刘航开车载着彭宇从岳阳市回到了临湘,刘航先把车开到了自己家中。此时彭宇提出要自己开车回家,刘航仅简单查看了彭宇的情况,询问他能不能开车,得到肯定答复后,没有进一步劝阻,任由彭宇独自驾车离开。而就在彭宇回家途中,他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坠河,不幸身亡。 经司法鉴定,彭宇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5.35mg/100mL。交警大队经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彭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彭宇父母以刘航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帮忙代驾产生安保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首要责任,理应充分认识酒后身体状态的特殊性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但其在明知自己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坚持从刘航家中自行驾车回家,罔顾公共安全与自身安危,最终因醉酒驾驶、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并导致死亡。其行为与自身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死亡结果的主要责任。 彭宇邀约刘航帮忙开车,刘航同意并为其开车,该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因刘航实施了“帮开车”行为,便因该先行行为对醉酒状态的彭宇产生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后,刘航作为此次活动的参与者,知晓彭宇的饮酒情况,在彭宇提出自行驾车时,仅通过简单查看和询问,便放任其驾车离开,既未有效劝阻彭宇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也未履行将彭宇安全送回家中的护送、照顾义务,导致彭宇醉酒驾车溺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刘航的“不作为”行为与彭宇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刘航应该对彭宇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等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刘航对彭宇的死亡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刘航赔偿5.3万余元。 法官说法:饮酒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基于情谊相聚,虽无法律强制的义务约束,但在共同参与饮酒、出行等活动时,会附随产生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具体包括:对过量饮酒者的提醒、劝阻义务;对醉酒者的照顾、护送义务;对酒后驾车、攀爬等高风险行为的制止义务等。本案中刘航因未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责任,正是这一法律原则的体现。 此外,饮酒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饮酒者需对自身饮酒行为保持克制,充分预估酒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尤其要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基本准则,切勿心存侥幸挑战法律与安全底线,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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