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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一名12岁女孩小芳(化名)在社交媒体上被嫌疑人刘某某添加为好友后,遭遇了“隔空猥亵”。刘某某在明知小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向其发送淫秽视频,并以“只是聊聊天,没人知道”等话术诱骗其进行视频裸聊。 小芳在通过陌生好友申请后,即收到刘某某发来的淫秽视频。在发现小芳未将其拉黑后,刘某某进一步诱骗其进行视频裸聊,并在过程中言语不堪。 事件导致小芳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性格由开朗变得沉默,学习成绩也大幅下滑。家长发现异常后问明情况并果断报警。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刘某某,并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将其抓获。  
头条号作者 “梅姐说法”[url=]@梅姐说法[/url]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隔空猥亵”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刘某某通过网络诱骗未成年人裸聊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其他方法"涵盖网络猥亵手段,无需物理接触即可成立犯罪。 一、罪名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同步实施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但该行为与猥亵行为存在吸收关系;传播淫秽物品是实施猥亵的犯罪手段,应被重罪(强制猥亵)吸收,按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维权指引 家属若单独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起诉将难以获得支持;检察机关将根据侦查结果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若罪名成立,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律师特别强调网络空间的风险性,建议家长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提升识别和防范网络侵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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