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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依法监督,雪莹终于摆脱了莫名背上的“老赖”身份,她的银行账户也解冻了。恢复正常生活后,雪莹感受到了久违的轻松。 丈夫好友“索债” 莫名成为“老赖” “我根本不欠吕超杰的钱,和他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现在法院把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划扣了银行账户上的钱,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2024年1月30日,一位神情焦灼的女子走进博爱县检察院诉说自己的遭遇。 女子名叫雪莹,吕超杰是其丈夫范志军的好朋友。2020年6月26日,吕超杰与范志军合伙骗取车辆抵押款6万元。按照范志军的指示,吕超杰将骗取的钱分两笔转入雪莹的电子账户中。随后,范志军拿着雪莹的手机将6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但这一切,雪莹全然不知。2021年2月4日,吕超杰因犯诈骗罪被博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8月31日,范志军也因多次骗取他人钱财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让范志军夫妇没想到的是,2021年10月11日,吕超杰拿着6万元的转账记录,以范志军多次向其借款为由,将夫妇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8万余元。“当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高峰期,我在外地打工时被感染了,范志军在监狱服刑,我俩均未能到法院参加庭审。”雪莹说。 2021年10月28日,在范志军、雪莹二人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范志军、雪莹归还吕超杰借款8万余元。 “范志军拿我的手机转账,我根本不知道。”雪莹满腹委屈。 办案检察官初步研判后认为,吕超杰因犯诈骗罪获刑后,以诈骗违法犯罪所得虚构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于是,办案检察官决定对此案立案调查。 依法开展监督 真相浮出水面 办案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2021年10月11日,吕超杰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范志军、雪莹起诉至法院,并且列出了5笔借款事实与理由,还提供了电话录音。第一笔为2015年10月14日,范志军以帮吕超杰办理驾校缴费为由收取1950元,落款为“雪莹”签收,后来事未办成,也没退款;第二笔为2015年,吕超杰替范志军还欠款3000元;第三笔为2020年1月3日,吕超杰通过线上转账借给范志军8500元;第四笔为2020年1月16日,吕超杰通过线上转账借给范志军1.6万元;第五笔为2020年6月26日,吕超杰分两次将6万元转入雪莹的账户中。 吕超杰所述是否真实?办案检察官再次询问了雪莹。雪莹称,她与范志军是2020年6月24日结的婚。2015年,她还在上大学,怎么会给吕超杰打借条呢?至于范志军在婚前与吕超杰的账目往来,她不清楚,也与她无关,而且第五笔账目是在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后,她才知道的。 办案检察官又调取了吕超杰和范志军诈骗案件的卷宗。公安机关讯问吕超杰的笔录显示,吕超杰与范志军是在一个村长大的好朋友,他多次以自己名义为范志军贷款。为还款,吕超杰多次催促,但范志军一直逾期。 2020年6月25日,范志军找到吕超杰商量,想以吕超杰的名义抵押一辆汽车,把之前贷款逾期的钱还上。吕超杰同意了。随后,范志军唆使他人在某自助租车点租走了一辆轿车。次日,范志军拿着吕超杰的身份证伪造了一张行驶证,然后带着他来到一家汽车抵押公司。经与该公司老板协商,二人决定用租来的轿车作抵押借款6万元,借期一个月。双方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后,该公司老板先后转账4万元、2万元给吕超杰。收到转账后,范志军让吕超杰将钱转入雪莹的账户里,然后又转入自己的账户里。 但是,范志军对此却有另一番说辞。他声称,与吕超杰没有任何借贷往来。早年时,他们经常一起玩耍,相互转账。2015年,二人以办理驾校缴费为由打借条,是为了骗吕超杰的父母,并将“雪莹”编造为驾校收款人。骗得的1950元也是二人一起花费,不属于借款。其余几笔账都是二人平时相互转账,算下来,他给吕超杰的钱更多。 从刑事判决书上看,法院认定范志军共计诈骗40名被害人,诈骗金额达7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通过调取手机转账记录,确认了范志军与吕超杰曾多次转账的事实,且电话录音无法证明双方借款的具体数额。 疑点越来越明显,吕超杰涉嫌虚假诉讼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撤销原审判决 自食虚假诉讼恶果 2024年1月22日,吕超杰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被移交到博爱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随即,公安机关对吕超杰进行立案侦查。同年2月18日,该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3月25日,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裁定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重新审理,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9月23日,法院对该案再次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吕超杰的诉讼请求。吕超杰不服,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将诉讼标的改成了2.9万余元,去掉了骗取的6万元抵押款。 12月10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吕超杰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吕超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再审民事判决,驳回吕超杰的起诉。 今年3月25日,吕超杰被博爱县检察院决定逮捕。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他如实交代了这起虚假诉讼案的全过程。原来,吕超杰听说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范志军在网上赌博输了很多钱,要求他归还借贷的钱。联想到自己那笔6万元的抵押款,吕超杰十分懊恼,因抵押合同上签的是自己的名字,抵押公司老板一直在催要,可范志军却在监狱服刑。无奈,吕超杰只好先垫钱还账。事后,不甘心的吕超杰罗列了几条转账记录,连带着6万元抵押款,将范志军夫妇告上法庭。 “抵押合同上是我的名字,借出来的钱转给了范志军夫妇,结果要我自己还款,就相当于我借给了他们6万元。现在我知道了那是赃款,不能起诉。”吕超杰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说道。 聪明反被聪明误。吕超杰没有想到,他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经博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吕超杰以诈骗获取的违法犯罪所得虚构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吕超杰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吕超杰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撤销原诈骗罪中所判缓刑部分,对所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吕超杰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通过民事诉讼追偿赃款 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都应独立承担其刑事责任,包括退赃的责任。共同犯罪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基于赃款退赔在共同犯罪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共同犯罪其中一方在退赃退赔后,会得到法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再转而向未退赃退赔的同案犯以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偿,必定会造成犯罪分子利用法律逃避较重处罚后,再通过民事诉讼追偿弥补损失的扭曲现象,此现象严重背离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其次,退赃退赔是根据刑法进行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民事责任的范畴。共同犯罪中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均应承担退赃退赔责任,这属于刑事案件处理的内容,而并非在各参与者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吕超杰与范志军合伙骗取抵押款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人均有退赃退赔的义务。吕超杰积极主动退赃退赔是导致法定刑降格的重要原因,法院也因此对吕超杰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事后,吕超杰认为自己委屈,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了虚假诉讼罪。检察官提醒,要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不要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刘立新 孙建设 许璐 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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