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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据上海黄埔法院消息:吴某系某商业管理公司高级行政主管,主要负责公司运营管理A商场的行政工作。一日,公司通知吴某,B商场要与A商场的团队进行资源整合,B商场的行政工作后续也由吴某负责。吴某拒绝。公司以吴某拒绝履行工作职责、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吴某认为,公司的要求不合理,A商场与B商场分为两个地点办公,服务人数由40人增至120人,大幅增加了其工作量,超过了劳动合同签署范围,属于不合理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认为,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公司对吴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调整,并未显著增加吴某工作量,对工作内容调整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吴某工作内容的调整,超过了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吴某对其工作内容及薪资的预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未与吴某协商一致情形下,吴某有权拒绝。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余元。后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上海黄埔法院)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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