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富顺县虹之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的公示
富顺县虹之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违法使用童工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25年8月17日至2025年9月18日违法使用二名童工(王某,身份证号码:510311********132X;罗某某,身份证号码:532531********0626)从事酒水销售服务工作。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富人社处罚告〔2025〕17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1.富顺县公安局移交我局《关于抄告富顺县虹之彩餐饮店雇佣未成年人相关情况》的函(富公函〔2025〕131号)《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询问笔录》《罗某某询问笔录》《王某提供的老板微信号及聊天、转账记录》《罗某某提供的老板微信号及聊天记录》《王某辨认笔录》《罗某某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2.王某、罗某某人口信息,3.富顺县虹之彩餐饮店经营者王某某和店长袁某某《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人社发〔2014〕47号)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釜江大道支行(户名:富顺县财政局,银行账号:10006822*********180007,缴款编码:510322*********4220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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