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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王某利用担任学校办公室主任、副校长期间的职务便利,数年时间贪污41万余元,受贿共计9.8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75.5万余元及其收益3993.4元……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11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布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赃款51.74482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4年8月,王某担任濮阳市某学校办公室主任、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该校学生艺术培训、收取管理学生艺术培训费、购买学生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1.4748万元,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其中,王某同意将其向崔某某支付的培训费标准由150元提高至170元。随后,王某向校委会提议按照300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但向校委会隐瞒已和崔某某商定按照170元的标准支付培训费的真相,谎称需向崔某某支付240元,王某借此将每名学生每学期培训费的差价70元非法占为己有,合计41.13万元。 法院还查明了王某受贿和挪用公款的违法事实:2016年10月至2024年7月,王某利用负责该校艺术培训、报刊杂志征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回扣9.870685万元;2020年9月至2023年12月,王某利用负责收取、管理学生艺术培训费的职务便利,分数次挪用公款共计75.500545万元,孳息3993.4元。 法院另查明,2025年3月1日,王某被带至濮阳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她在此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退款共计51.7万余元。 王某,女,1973年出生。2025年7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等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到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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