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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四川成都一海归女子家中遇害案开庭。  头发有些花白的王女士带着母女合影出庭
开庭—— 遇害女子母亲提民事诉讼,胸前别小雏菊带遗照进入法庭 这名27岁的遇害女子叫王某雅,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中航城小区。 母亲王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前几天她收到了成都市中级法院的一份出庭通知书,称该法院受理被告人梁某滢被控犯故意杀人罪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决定于2025年11月20日上午9:30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作为证人的她准时出庭参与诉讼。 
当天上午,头发有些花白的王女士胸前别着一朵小小的菊花,手里拿着女儿的遗照来到成都市中级法院门口,随后她从一个包里拿出另一份照片介绍说,那是她50岁生日时与女儿合影的照片,那时她是幸福的,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希望女儿将来生两个宝宝,她当外婆后会帮她照顾孩子,“可这一切如今都化作泡影,我要带着女儿遗照进法庭,让她看看开庭情况,以告慰她的在天之灵。” 她还说,女儿生前很喜欢小雏菊,开庭时带进法庭,是希望以这样的方式来纪念她。  母女两人合影
王女士说,此案原计划在今年5月27日开庭审理,但当天上午只开了1个多小时的庭前会议,具体开庭时间一直尚未明确,“我们一直苦等了大约半年,如今终于迎来开庭。” 她伤心地说,此案从刑事方面来说,当初案发时她曾在派出所作了笔录,她只能以证人身份进入法庭,作证完毕后会退出法庭,不能全程参与庭审,“那次庭前会议后,我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才可以进入法庭参加庭审,庭审时我要问问嫌犯梁某滢,她为何要那么凶狠地对待我女儿,为什么要那么残忍地杀害她?”
求谅—— 凶手父母称自家女儿作案失去人身自由,写信求谅解遭拒 王女士回忆说,在前次庭前会议开始前,她曾收到嫌犯梁某滢父母的一封致歉信,内容大致是说,“我女儿失去了生命,他们的女儿失去了自由,双方都处在难以接受的痛苦中,这一突发悲剧让两个素不相识的人,一人永远失去了生命,一人被关押失去了自由,对两个家庭都带来了深深的痛苦和极大的影响。” 梁某滢父母的信中还称,无论孰对孰错,悲剧已经发生,同样身为父母,完全能体会到王女士的痛苦,“因为我女儿这些年精神一直不正常,因此我们两位老人代表她本人,也代表我们自己,向你和你女儿道歉,请求你的谅解。”同时表示愿意尽最大能力给予王女士补偿。 “不可能,绝对不可能。”王女士悲愤地说,她不可能给嫌犯出具谅解书,“她父母没有把她教育好,她行凶作案,这与我有何关系,与社会有何关系?一切皆是她咎由自取的,我惟一的诉求就是希望法院判处她死刑立即执行。”
行凶—— 海归女子家中遇害,嫌犯被控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024年6月9日,王女士的独女王某雅被同小区35岁女子梁某滢闯进家中捅刺10刀不幸身亡,生命被定格在27岁。  事发现场,嫌疑人门上猫眼所见
案发后,华商报大风新闻率先对此案作了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据介绍,王某雅当年从北京一所知名大学毕业后曾到日本留学,在外地工作一段时间回到成都老家陪伴在母亲身边。 当初此案发生后,嫌犯梁某滢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后来,成都市检察院指控梁某滢涉嫌故意杀人罪,要求追究其刑责。
说法—— 律师认为精神病人作案后“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在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精神病不能作为精神病人作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绝对免死金牌。 他说,精神病人作案造成严重后果后,“精神病”不能成为绝对免死金牌。《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他称,这意味着并非精神病就能免责,犯罪时精神状态的鉴定需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如果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责令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限制其人身自由,防止再次危害社会。如果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嫌疑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良善强调,现实中既需考虑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权利,因其发病时可能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又通过要求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以及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来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则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体现了罪责相适应原则。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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