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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上海男子小区内醉酒骑车被树枝绊倒致八级伤残,索赔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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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孙先生醉酒后在小区骑电瓶车撞上了物业堆放的树枝,导致八级伤残,起诉物业索赔40余万元,一审定责双方责任各担半。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近,上海一中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去年4月10日傍晚6时许,孙先生驾驶电瓶车在小区内通行,与道路上物业修剪下的树枝发生碰撞后受伤,导致颅脑损伤。后经鉴定,因开颅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同时,这起事故也导致他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丁慧告诉记者,小区通道可以供两辆机动车交汇行驶,物业公司把修建下来的树枝尽量靠边了,但是由于树枝非常粗大,有一部分占用了通道。
孙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双方各担5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提出,事故发生时,孙先生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在醉酒情况下超速驾驶电瓶车,认为孙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关于将修剪的树木放置在路边,客观上没有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且各路段设立了“减速慢行”的标志,无需再对堆放的树枝进行警示。
对此,孙先生的妻子坚称,事发时丈夫神智清醒,没有醉酒,物业修剪下的树枝占用了大量的道路空间,导致丈夫避让不及才引发了事故,因此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庭上,孙先生妻子说,他的丈夫当天根本就没喝多,他回到家洗漱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回想到忘在小区门口的饭店了,于是去拿手机,在拿好手机返回的途中发生了事故。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将小区绿化修剪好的树枝堆放在通行道路边上,未设置防护和警示标识,应当对原告孙先生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孙先生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也存在一些不符合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形,可减轻物业的赔偿责任。
丁慧法官表示,本起事故是孙先生危险驾驶非机动车和物业公司违规堆放物品相结合导致的。物业公司在修剪树枝的过程当中,要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和审慎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把树枝堆放在公共道路上,对公共道路的通行造成了妨碍,根据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孙先生驾驶的这辆电瓶车在制动上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他还存在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醉酒、超速的驾驶行为,自身也有过错。
二审再次明确双方应各自担责,因孙先生急需钱款医治,被上诉人在钱款金额上有所让步,与此同时,物业也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来源: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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