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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中下旬,广东的王女士向红星新闻爆料称,她闲暇时间在网络平台代购日本的一款保健品,本想着每个月能够挣个一两千块钱的零花钱,没想到一名重庆买家下单后,却以退一赔十为标准,向她索赔26400元。 随后,王女士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在社交平台,发现已经有近70名代购有类似遭遇。更巧的是,卖家收货地均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其中收件人为吕某某的就有十多起。他们怀疑,自己是遭遇了职业打假人“钓鱼”。  涉案的NMN产品 女子代购海外“不老药” 被买家起诉“退一赔十” 多名案涉代购介绍,近年来,NMN(烟酰胺单核苷酸)保健品概念在网上炒得火热,宣传能抗衰老,受到追捧。他们主要就是从国外代购此类保健品。今年4月21日,有买家看到王女士代购的日本某名牌NMN保健品后下单。收到对方转账2100元后,她按对方提供的地址,将货品寄到了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收件人为吕某某。  涉案的NMN产品 但没过多久,王女士就收到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吕某某将她起诉了,要求她退一赔十,共计23100元。 起诉状中,原告吕某某写道,他收到被告发出的对应包裹后,发现该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未标注中文标签、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未经任何检验检疫就进入国内,涉嫌走私,也可能经过了长时间的不正常运输以及储藏令质量受损或发生二次污染的风险增加,更有可能是国内外某地下黑工厂作坊非法加工,假冒而成,食用后极其危险,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更是无从追溯。” 吕某某还称,经翻译、查看涉案产品外包装,其成分包含NMN(烟酰胺单核苷酸)。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不老药”主要成分为NMN或以此为原料生产,主要宣传“抗衰逆龄、修复DNA、预防老年痴呆”等作用。目前,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不得作为食品生产和经营。 因此,吕某某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2100元,并按购物款的十倍价格进行赔偿,共计23100元。 经统计有近70名代购被集中起诉 被告:推测遇职业打假人“钓鱼” 收到起诉状后,王女士在网上搜索发现,与她类似遭遇的代购并不少。据他们统计,一共有近70名代购在去年和今年被集中起诉,要求退一赔十。这份名单中,收货地均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购买的产品超八成是含NMN的保健品,其中收件人为吕某某的就有十多起。  同类案件起诉信息 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包括她在内,目前近70名代购被起诉的案件都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近一半案件已宣判,30多名被告的代购同行均已败诉,而她的案件还在审理当中。 据记者统计到的案件情况,被起诉的代购者分布在全国各地,如河南、辽宁、深圳、福建、四川、江苏等地,货品绝大部分均为国外某品牌的NMN产品,根据数量不同,货款在1500元至6000元不等。 王女士在天眼查查到,从2024年9月至今,吕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就有72件。货品收货地、收件名字和信息均大面积重复,他们怀疑,自己遭遇职业打假人“钓鱼”。 在今年10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吕某某以相同理由起诉了福建的严女士,要求严女士退还代购货款2565元及十倍赔偿,共计28215元。 被告严女士辩称,原告吕某某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核心要件,因此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此外,吕某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其次,她将自己食用的产品转手给原告,在日本符合安全标准。 最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具体到本案,原告提交的从被告处购买的涉案产品没有标注中文标签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标注的内容,同时涉案产品中含有的NMN(烟胺单核酸),没有证据证明可以作为食品进行生产经营。原告举示涉案产品的实物和开箱视频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56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金,法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法院裁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支持吕某某一盒十倍赔偿的请求,即被告赔偿25650元(2565元×10),共计28215元。 法院认定: “职业打假”不影响合理索赔 部分案件酌情判决“退一赔五” 对于原告多次购买类似产品的行为如何认定,在今年10月宣判的另一起类案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有更详细地阐述。红星新闻注意到,在该案中,吕某某向杭州的徐女士购买2瓶“NMN 10000”,并支付货款3000元。后起诉徐女士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3万元。 徐女士提出原告系职业打假,对此法院指出,鉴于原告在前后时段分批购买同类或类似产品,对于该类功能性的产品不可能叠加服用,法院根据原告的购买数量、规格、服用说明等,“认定原告所购案涉产品部分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1.5万元(即索赔金额的一半)较为适宜。”  同类起诉判决,酌情退一赔五 法院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购买的行为明确规定,“购买者即使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不应因某个经营者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免除其他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无论是本案被告,或是其他销售同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经营者,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对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予以惩罚性赔偿能够遏制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环境,使更多的经营者愿意守纪守法。“由此,即使原告购买了同类或类似产品而向其他经营者进行了索赔,也不能免除本案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11月26日,红星新闻获悉,目前,徐女士就吕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在当地警局报案,目前仍在等待警方受理立案。 专家: 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内维权,是合法边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职业打假人合法边界在于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维权,是否存在恶意索赔等行为。若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故意制造“问题商品”,采用威胁或敲诈手段,或利用伪劣商品调换优质商品、自行携带假冒产品等行为,则超出合法边界,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前,云南省红河州蒙自法院曾审结一起“知假买假”的民事案件,法院认为,原告短时间内在法院连续提起多起网购酒、茶叶后,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购买者即使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知假买假”,亦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但仅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 针对十倍惩罚性赔偿条款,上述法院认为,若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借“打假”为名,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多次提起诉讼谋取经济利益的购买者,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最终,仅判赔原告支付其货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熊丙万在《专家:法律该如何对待职业打假人?》一文提到,对于职业打假人,支持者认为这股“民间执法力量”有助于弥补消费者个体维权动力不足,工商行政执法力有未逮等问题,帮助净化市场环境。 但无论法学界,还是工商行政执法系统,反对之声亦不少。反对者的顾虑主要来自:一是对职业打假行为的道德忧虑,认为打假的初衷是牟利,并不是维护公共利益,且有违诚信原则;二是职业打假人的异化现象,出现吹毛求疵式打假、针对召回产品打假、造假买假以及超出法定额度高额索赔等问题;三是职业打假导致行政执法成本升高,司法审判部门高负荷运转。 熊丙万认为,司法系统如能更精准地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和“标签瑕疵”的界定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和惩罚“欺诈行为”的真实意图,则可以在支持良性打假的同时,对潜在恶性打假举动释放反对信号,消除走“捷径”获利的邪念。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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