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一货车司机给轮胎打气时,轮胎突然爆炸,致其左眼球破裂伤以及全身多处骨折。事后,司机将老板起诉到法院索赔。12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判决老板担责60%赔偿40.3万元,司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白某系高某雇佣的货车司机。去年7月5日,白某在为货车轮胎打气时,轮胎发生爆炸致其受伤,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左眼球破裂伤、双眼多发眶骨骨折以及多处损伤(爆炸伤)等。白某受伤后,老板高某垫付了17万元费用。后经司法鉴定,白某左眼伤残等级为七级。 事后,白某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白某受雇于高某,向高某提供劳务,事发时,白某为轮胎打气也是其工作内容,故一审法院对白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认为,白某在为轮胎打气前,应对轮胎充分检查,规范操作,做好安全防护,而白某未做好安全防护,未佩戴护目镜等防护工具,自身应承担一定过错。高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轮胎质量应尽到管理义务,应定期检查老旧轮胎磨损程度,对雇佣人员应尽到安全防护教育,应提供例如防爆笼、防护眼镜等设备,而高某未尽管理责任,应承担一定过错。酌定白某承担40%责任,高某承担60%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白某的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判令高某按60%责任比例赔偿白某40.3万元,扣除高某已垫付的17万元,还需赔偿23.3万元,驳回白某其他诉求。 事后,白某向本溪中院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白某的工作范围包括为备胎充气,白某在高某处工作7年,为备胎充气时从未佩戴安全防护工具。白某在高某经营场所院子内为备胎打气及受伤时,受伤过程无人目击。高某举证经营场所内有充气防护工具头盔、护目镜等,白某否认其受伤时工作场所有防护工具。二审法院认为,高某举证证明白某工作受伤现场有充气防护工具,白某未予举证反驳。白某在高某处工作以来为轮胎充气时均未佩戴防护工具,说明高某未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具有过错,白某亦始终缺乏安全意识,同样具有过错。白某在充气过程中未佩戴防护工具,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其严格遵守其他安全生产规范操作。故一审依法确认白某承担40%责任、高某承担60%责任并无不当,白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白某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