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帮助前工友,四川叙永男子易某陷入一场诉讼之中。 2024年7月27日,易某路过叙永安民医院门口时,碰到老工友侯某正在发愁,二人多年前曾一起在某煤矿工作。经询问,易某得知侯某父亲罹患重病放弃治疗想回家却苦于无车辆护送,遂好心安排表弟丁某开自己的私家车将侯某一家多人护送回家。不料,车辆在途中发生单车事故,侯某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驾驶员丁某承担事故全责,死者无责。事后,在易某赔偿丧葬费5万元及其他人员检查费4700余元后,死者家属将他和丁某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1万余元。 12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该案最终经调解结案: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11万元,好意施惠的车主易某和驾驶员丁某在先期支付的54715.23元外,无需支付额外赔偿费用。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调解结案后,易某和表弟丁某心里的石头才算落地。
 创意配图 图据视觉中国 一场车祸: 翻车致1人死亡 他和表弟被死者家属索赔60余万元 今年10月16日上午,四川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起特殊的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为叙永县村民侯某等6名家庭成员,被告为叙永县村民易某及其表弟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易某、丁某赔偿66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 原告起诉称,2024年7月27日10时31分,丁某驾驶车牌为川E2B2**号(车辆所有权人为易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侯某明等人行驶至叙永县正东镇西林路1公里+800米处发生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翻车,侯某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明不承担责任。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车祸所致损伤是侯某明死亡的诱因”。同年7月28日,易某与原告达成丧葬协议,由易某垫付丧葬费5万元。之后,原告多次找到丁某、易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均遭拒绝。 原告诉称,侯某等六原告均系死者侯某明的直系近亲属,丁某为肇事车辆驾驶员,易某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购买了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险10万元)。 原告认为,丁某承担交通事故全责,具有重大过错,其过错行为与侯某明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易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未尽到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注意等义务,同样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赔偿或过错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背后: 前工友想送病重父亲回家 他提供车辆让表弟开车护送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这起诉讼背后,原告侯某与被告车主易某是多年前的工友,曾一起在某煤矿工作。后来,易某离开煤矿,两人失去联系。事发前,易某在叙永县一带经营救护车,挂靠在广西一家公司,专门承接运送病人等业务。此次交通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的侯某明,系侯某的父亲。 据叙永安民医院病历记载:2024年7月19日11时44分许,54岁的侯某明因“反复咳嗽、咳痰、喘息5+年,加重1周”入院。住院治疗8天后,即7月27日上午9时许,侯某明病情再次加重,心肺功能差、基础病多,生命体征不稳定,医院要求患者转重症医学科或上级医院治疗,但患者及患者家属表示理解,拒绝转科及转院并放弃治疗,签署自动出院告知书后办理出院。 在办理出院期间,患者儿子侯某根据他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救护车准备护送父亲回农村老家。侯某拨打的电话正是其老工友易某的手机号,但两人当时均不知道对方身份。不过在通话中,侯某并未联系到救护车,因为易某在电话里告知侯某,他的救护车不在叙永,无法承接此次护送病人的业务。 此后不久,易某从叙永安民医院门口经过时,听到有人呼叫自己在煤矿工作时的绰号“易矿”,他回头一看才发现是失散多年的工友侯某。得知侯某正因为没车运送病危父亲回家而发愁时,易某当即提出用自己的私家车送侯某明及其家人回家,双方当时并未提及是否支付费用问题。易某告诉侯某,因当日家里有客人,他不能亲自开车护送侯某一家,只能让表弟丁某驾驶自己的车送他们。 当日上午10时31分,丁某驾驶易某的私家车载着侯某明等多人行驶至叙永县正东镇西林路时发生单车翻覆事故,造成驾驶员丁某及乘客侯某明、罗某秀受伤,车辆及部分农作物受损,侯某明经叙永县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易某垫付了侯某明的丧葬费5万元,并承担了其他乘客的检查费4715.23元。 法庭调解: 保险公司赔11万元 家属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为确定侯某明的死亡原因及死亡原因与车祸的关系,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4年7月27日委托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2024年9月11日,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死者侯某明自身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下呼吸道感染,I型呼吸衰竭,脓毒血症,心力衰竭及肾功能不全,最终呼吸循环衰竭,车祸所致损伤是其死亡的诱因。  司法鉴定意见 同年12月6日,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再次委托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请其按照司法部《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的规定对侯某明自身所患基础疾病与侯某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交通事故所致侯某明死亡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参与度鉴定。同年12月11日,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侯某明自身所患基础疾病与侯某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为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95%;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在其死亡中为诱因,原因力大小建议为5%。 今年10月16日开庭后,叙永县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包括易某、丁某赔偿原告54715.23元(已赔付)、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本次诉讼纠纷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邓旆光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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