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张甲在小区公共区域遛狗不牵绳、未注意公共卫生,与弟弟张乙、弟媳李某发生纠纷并引发殴打,导致张甲受伤。经鉴定,张甲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多次治疗后,张甲将张乙、李某起诉至法院,索赔2.9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月2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张乙、李某承担张甲因伤造成损失的50%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甲自行负担。经核实,张甲因受伤产生的花费共计9433.25元,判决张乙、李某向张甲赔偿4717元。
 创意配图 图据视觉中国 小区公共区域遛狗起纠纷 哥哥被弟弟、弟媳殴打 法院认定,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系亲兄弟关系,二被告张乙、李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11月29日,因张甲在居住小区公共区域遛狗问题,张甲与张乙、李某发生纠纷并引发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甲受伤。当日,张甲受伤后到郑州市某医院诊疗,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记载为:主诉为“双眼外伤后肿痛、流血2小时”,系被锐器击伤后出现双眼肿痛、流血等症状,诊断为“眼睑裂伤、眼挫伤”…… 次日,张甲进行了检查,初步诊断为眼挫伤。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张甲多次到医院诊疗。 视频监控资料(无声音)显示:2022年11月29日15时12分开始(视频显示时间),张甲在小区公共区域遛狗;15时17分许,张乙走向张甲面前,双方在说话过程中,李某手端一盆水走来,向张甲和小狗方向泼去。张甲和小狗闪开后,李某和张甲开始相互攻击,其中李某拿水盆打向张甲面部并致水盆脱手,张甲伸脚踢向李某。张乙上前站到两人中间,张甲伸拳打向张乙,张乙不断后退并还手;在二人打斗过程中,李某上前从张甲身后拽着张甲,张乙打向张甲面部。张甲后退并与张乙打斗后,突然倒地,张乙多次打向张甲面部,李某也用脚跺张甲、用脸盆打向张甲;在张甲起身时,张乙再次将其推倒在地,李某脱下鞋子用鞋多次打向张甲,同时用脸盆打向张甲。15时19分许,张乙、李某离开。 2023年2月2日,公安机关在接到张甲报案后,对张甲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张甲右眉处瘢痕、21牙齿缺损,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询问了张乙、李某。询问笔录显示:张乙、李某不认可使用器械殴打张甲,但承认实施了殴打行为。今年,张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张乙、李某向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2.9万余元。 弟弟和弟媳承担50%责任 赔偿哥哥4717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引发,原、被告应采用理性平和的态度解决问题。首先,原告在公共区域遛狗时应注意公共卫生,并采取牵绳等防护措施;其次,在二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不符合社会管理制度时,应采取向有关部门报警等合法合理措施,双方均不得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激化矛盾。 关于“原告的伤情是否为二被告殴打所致”,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对此存在争议,对此问题的处理原则如下: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充分时,由证据证明力较弱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经对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进行核查,可见二被告未采取向有关部门报警等合法合理措施,而是直接与原告发生正面冲突,其中一名被告用脸盆、鞋子打向原告,且原告在被打后很快到医院就诊。通过上述证据,足以形成优势判断,能够认定原告的伤情与二被告的击打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酌定二被告承担原告因伤造成损失的50%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在此,法院也希望原、被告能吸取本次教训,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依法冷静处理与他人产生的矛盾或纠纷。经核实,原告因受伤产生的花费共计9433.25元,故由二被告赔偿4717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乙、李某向原告张甲赔偿4717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邓旆光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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