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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场监管系统以严监管、重整治的“铁拳”姿态,持续发力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突出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切实筑牢消费安全屏障,现向社会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薛某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7月,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羊肉汤店后厨内摆放有1台用于称量羊肉的电子秤,该电子秤无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亦无法提供检定报告。经查,涉案电子秤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从富顺县某农贸市场购进,购买时预先调好作弊代码,且使用期间也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经核查当事人交易流水,涉案金额为17959元,违法所得为2993.1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10月17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罚没3753.1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案 2024年9月20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共计销售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4989升,销售金额共计36815.63元,违法所得5135.4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3月17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7841.6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美容美发用具商行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案 2025年6月,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怡美姿染发膏1号剂”“怡美姿染发膏”等化妆品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共计9个品规49盒,销售单价均为6元/盒,货值金额为29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5年8月21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荣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贡市高新区某日化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库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舒肤佳系列香皂、沐浴露等41个品规的日化用品存在二维码或包装异常。经鉴定,上述商品系侵权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5月至7月期间,以低价购进侵犯“舒肤佳”“蓝月亮”等商标专用权的日化用品并销售,涉案金额9106.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9月26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荣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荣县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0月,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具(JZT-125E69)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该产品左眼热负荷和右眼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不符合GB16410-2020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以760元/台的价格购进3台上述燃气灶具,以96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1台,货值金额为288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3月21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30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大安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经公安机关反向移送案件,获悉当事人未被审查起诉,大安区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组织公司员工将临期或过期的食品原有生产日期擦除,再利用打印机重新标注新的生产日期,通过乡镇摆摊或特价批发等方式进行销售,涉案金额92375.7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7月10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353733.1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贡井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贡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变造专利证书案 2025年10月,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会议室悬挂8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标注专利权人为当事人。执法人员扫码核实,确认专利权人实为其他公司。经查,当事人为了彰显公司技术实力,推销产品设备,变造上述他人专利证书并打印悬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25年11月27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贡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6月,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未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经查,当事人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2.3元/m³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违规向居民用户额外收取加压用水费0.7元/m³,累计多收水费92280.30元,截至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已将多收的水费全部退还。另查,当事人提供给26户居民用户使用的水表,未经国家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9月11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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