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7日,据大江晚报:2021年7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0万元,逾期未还。2024年10月,王某将张某诉至繁昌区法院并胜诉。然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却发现张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早在2023年,张某就已将其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以“无偿赠与”方式过户到了其父母名下并完成登记。 王某认为,张某此举实为恶意逃债,严重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于是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庭审中,张某父母辩称,房产过户是为了抵偿张某之前对他们所负的债务,并非真正的无偿赠与。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对张某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而张某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其父母,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显著减少,偿债能力大幅降低,也侵犯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王某的债权实现。即便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与王某的债权地位相当,并无优先受偿权,张某选择性地清偿债务,显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诉请,撤销张某与其父母就涉案房产订立的赠与合同。 来源:@九派新闻、大江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