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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飞行员1年旷工5次被开除!公司还向其索赔80万元,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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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飞行员一年累计旷工5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仅如此,公司还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8月30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包括丁某在内的40名飞行员培训费3200万元,人均培训费用为80万元。

2016年8月31日,B公司作为甲方、A公司作为乙方、丁某作为丙方签订《某集团飞行员流动协议书》,就丁某流动事宜达成协议:B公司同意丁某到A公司工作,A公司同意按80万元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丁某剩余待摊培训费。

次日,A公司与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丁某在某部门从事飞行员工作。

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第四十四条约定:“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条的情形之一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约定:“本合同规定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经济损失:1.甲方为招录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聘费、猎头费、安置费、有偿调动费用等)。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因非丁某主观因素,他自2020年6月11日停止飞行工作,A公司先后安排他在飞行部、市场部从事行政工作。

A公司经向工会履行告知程序,于2024年6月12日印发《关于给予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通报》,其中载明:经检查发现,飞行部丁某2024年2月8日、2月26日、4月2日、5月8日旷工,5月28日无故脱岗半小时以上,属于旷工,本年度已累计旷工5次,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决定:给予飞行部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A公司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及EMS邮件向丁某发送《关于给予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通报》,丁某于次日签收EMS邮件。

因与丁某存在劳动争议,A公司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要求被丁某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当地仲裁委员会驳回A公司的申请请求。

A公司对仲裁不服,随后诉讼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丁某自2020年6月11日起非本人主观因素停止飞行工作,即不再从事飞行员工作,故劳动合同中关于赔偿约定所依据的职业基础已不存在,在丁某已不从事飞行员工作的情形下,依据飞行员岗位特点约定的部分劳动合同条款对丁某不再具有约束力。对乌鲁木齐某公司要求丁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丁某自2020年6月11日起非因本人主观因素停止飞行工作,其与某公司之间关于“飞行员岗位”的实际履行关系已终止。案涉违约赔偿损失条款系针对飞行员职业高投入、高技能特性设定,当丁某不再从事该岗位时,此时再要求其受该条款约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处理符合公平原则,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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