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什么是柑橘黄龙病?
柑橘黄龙病是由韧皮部杆菌引起的毁灭性病害,被称为“柑橘癌症”。其特点包括: 1.不可治愈:尚无特效药,病树需及时砍除。 2.传播迅速:通过柑橘木虱和带病苗木传播,果园若管理不当,2-3年可能全园毁灭。 3.典型症状:叶片斑驳黄化、红鼻果、黄梢,后期果实畸形、青果或软果。
柑橘木虱:黄龙病的“帮凶”
柑橘木虱是黄龙病的主要自然传播媒介,识别要点如下: 成虫:体长3mm,青灰色带褐色斑纹,停息时尾部翘起呈45°角。
若虫:扁椭圆形,分泌白色蜡丝,聚集在嫩梢吸食汁液。
卵:芒果形,淡黄色,多产于嫩芽缝隙。
危害特点:木虱取食病树后终身带毒,5小时即可传播病毒,成虫飞行扩散加剧疫情蔓延。 03柑橘木虱综合防控技术
防控柑橘木虱是阻截柑橘黄龙病的重要举措,一是抓住柑橘春梢(3-4月)、夏梢(6-7月)、秋梢(8-10月)关键时期进行监测调查,二是抓好冬季和春季清园关口进行清园,三是通过农业防治、释放天敌、黄板诱杀、生物及化学农药进行综合防控。 (一)农业防治 (1)通过修剪、施肥、灌溉等管理措施统一放梢,抹除零星嫩梢,促进新梢抽发整齐,减少木虱繁殖场所。 (2)全面清除果园内及周边的九里香、黄皮等柑橘木虱寄主,果园间宜间种番石榴等对柑橘木虱有忌避作用的非寄主植物,阻隔木虱迁移。 (3)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果园地形地貌,在果园周边尤其在上风口,营造防护林,形成适度生态隔离生产模式。防护林宜选用生长迅速、与柑橘无共生病虫害的乡土树种。 (二)物理防治 在树冠外围枝挂带诱芯黄板,每亩20-30张,每张1-2根诱芯,利用木虱对黄色的趋性诱捕成虫,可配合化学防治,降低虫量。有条件的柑橘园可在四周建造高于柑橘树1米的防虫网(60目及以上),有效阻隔柑橘木虱入侵。 (三)生物防治 充分保护和利用亮腹釉小蜂、阿里食虱跳小蜂、多种瓢虫(如六斑月瓢虫、红星盘瓢虫、异色瓢虫、双带盘瓢虫等)、草蛉、捕食螨等天敌昆虫捕食柑橘木虱。 (四)化学防治 化学药剂是目前防治柑橘木虱最高效的方法。选择的药剂必须已获国家登记,目前已获登记的药剂共有49个,其中吡丙醚具有较好的杀卵效果,螺虫乙酯、吡丙醚·高效氯氰菊酯、阿维·螺虫酯等单剂或复配剂对若虫、成虫具有较好的内吸和触杀作用。应严格按照药剂登记的施用剂量施用,严禁随意增加剂量,以免造成柑橘新梢药害及果实农药残留超标。注意药剂的轮换使用。新梢和新叶的正反面是施药的重点部位,且需均匀周到。施药器件需雾化效果好,避免跑、冒、滴、漏,施药“由外向内”逐步推进,可选择“极目”“大疆”等品牌植保无人机喷药。(防治药剂见附表) 04违规调运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广大果农朋友如发现非法引种、违规销售苗木或疑似黄龙病树症状等情况,请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自贡市:0813-8102623 自流井区:0813-8101151 贡井区:0813-3315232 大安区:0813-5806387 沿滩区:0813-3802551 荣 县:0813-6115231 富顺县:0813-5155337 共同行动,守护柑橘产业! 科学防控、依法管理,拒绝侥幸心理,从源头阻断黄龙病传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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