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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独居女子离世遗产买墓地遇难题:无继承人逝者遗产“归国家所有”后,丧葬费该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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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近日,“46岁独居女子离世后遗产买墓地需法院审批”一事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据上海广播电视台《民生一网通》节目报道,家住上海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身边没有一个近亲,今年10月她突发脑溢血。由于蒋女士孑然一身,陷入昏迷后无法动用自身的积蓄支付自己的医药费,远房表弟吴先生签字垫付了医药费。12月14日蒋女士不幸离世。因其无近亲属,蒋女士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接收。
吴先生称,想用蒋女士的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却遇到了难题。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由逝者近亲属承办丧事,对于蒋女士这样的独居者,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吴先生承担。
上海广播电视台报道截图
此事引发社会对独居者身后事处理问题的广泛关注。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相关法律专家,探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应对“身后事无人管”的现实困境。
无继承人逝者遗产如何处置?
丧葬费如何支付?
独居无近亲属者离世后,生前房屋、储蓄等财产如何处置?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中心主任杜志红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杜志红指出,《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处理遗产清算、分配等事务。其产生方式包括:遗嘱执行人优先担任、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民政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兜底担任三类情形。在蒋女士的案例中,其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无近亲属,遗产按规定由民政部门作为蒋女士的“遗产管理人”介入。
上海广播电视台报道截图
杜志红表示,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担当的是“管理角色”,对逝者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没有所有权,其职责是“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收回债权、清偿债务等”,如还有剩余遗产,可依据法律归入国库,用于公益事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类似本事件中的无近亲属、未立遗嘱的独居人士离世后,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吴先生可申请指定逝者生前住所地的区民政局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上海广播电视台报道截图
杜志红则指出,目前遗产管理的具体流程,《民法典》及继承编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这就导致民政部门操作起来有顾虑,比如不确定能否支付丧葬费、墓地费。”
那么,类似蒋女士这样的逝者,遗产“归国家所有”后,丧葬费、墓地费由谁来出?
杜志红表示,遇到这种情况,类似吴先生这样的亲属或相关人,可以先垫付费用,之后作为债权人,向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追偿。具体方式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先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再经诉讼程序向民政部门主张债权,之后民政部门才会从遗产中清偿债务。
据上海广播电视台报道,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吴先生提的一些葬礼或者墓地的要求是可以满足的,可以从蒋女士的遗产里支付,当然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墓地可能涉及后面每一年的维护等费用,也是要吴先生承担。该部门同时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虹口区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的解决。
杜志红表示,垫付的丧葬费、墓地费等属于遗产债务,理论上可从遗产中支付。本事件中,吴先生可以先垫付,再作为债权人起诉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要求返还。但目前,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且“合理范围”并无全国统一标准,需结合遗产总额、逝者生前经济状况、生活习惯等综合判断。
哪些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如何认定“扶养较多”?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那么,“扶养较多”在实践中如何举证和认定,标准是什么?吴先生垫付医药费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主张此项权利的依据?
对此,杜志红认为,法律对“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很高,需满足“生活上长期扶养”或“经济上较多帮助”,或两者结合,不能是偶发性、一次性的帮助。结合本事件,吴先生仅垫付一次医药费,只能要求返还该费用,不能据此主张分得遗产。
在杜志红看来,“长期”通常要3年以上,具体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经济上的‘较多’也无统一标准,由法官结合被继承人需求、经济状况等自由裁量。”
付建则认为,本事件中,吴先生为逝者垫付医药费、参与丧事承办的行为,可作为“扶养较多”的事实依据,有通过诉讼分得部分遗产的可能性。
独居者如何规划身后事?
专家提两条关键路径
随着独居人口增多,“身后事无人管”的问题日益凸显。对于独居者而言,如何更好地处理好身后事?
对此,杜志红表示,提前订立遗嘱是关键。她建议,独居者生前可立遗嘱,明确遗产范围、遗产管理人,以及财产分配方式。“可以指定信任的亲友、律所、养老机构等作为遗产管理人,不一定是民政部门。”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另一选择。杜志红表示,独居者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村委会或养老机构等组织约定,由对方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死后将部分或全部财产遗赠给对方,可在协议中明确照料细节和财产分配方案。
付建也表示,独居者可以提前订立合法遗嘱,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明确遗产分配对象,可附加条件,避免财产无主。
“做好这两点,就能确保身后事有序处理,财产有合理归处。”杜志红总结道。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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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遗产由民政局所有或收归国有   那么民政局或国家就是遗产继承人撒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   谁继承了遗产就应当承担丧葬,墓地等身后事情的处理安排包括债务的偿还    这个继承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现在的情况是民政局既要想拿人家遗产,又不想承担遗产继承人义务责任想干得钱   这怎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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