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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大理云龙县长新乡新和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6·2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评估工作报告发布。其中披露,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多人被处以罚款,云龙县政府向州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杨某某、县教育体育局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均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另有1名直接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2024年6月21日11时22分,云龙县长新乡新和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施工场地旁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此前通报的信息显示,上述项目建设单位为云龙县教育体育局,云南众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监理单位。 事故评估工作报告显示,前述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挖掘机操作人员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挖掘机操作人员操作证过期后仍上岗操作;未查清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条件和施工作业条件,未排查安全隐患并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状况,继续操作挖掘机冒险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 2024年6月21日,云龙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8日,云龙县公安局以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云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2月5日,云龙县检察院向云龙县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7日,云龙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云南众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安全员华某某、劳务分包施工队负责人尹某某,以及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龙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实际控制人字某某、现场监理员杨某某,被相关部门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云龙县政府向州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长新乡政府向云龙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同年10月12日、18日,云龙县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杨某某、县教体局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先后经云龙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均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估组认为,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责任划分客观、准确。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事故防范措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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