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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谢某甲仍对前妻苏某婚内与谢某乙存在不正当关系一事心存怨愤,他认为谢某乙破坏了其家庭,苏某背叛了他。今年6月,谢某甲欲驾车撞死谢某乙、苏某,造成两人轻伤一级。案发后,谢某甲逃离现场,在山中服农药自杀未遂,最终选择投案自首。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2月17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裁定书,驳回谢某甲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图据图虫创意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甲此前与被害人苏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协议离婚后,被害人苏某与被害人谢某乙生活在一起。谢某甲认为谢某乙破坏了其家庭,苏某背叛了他,其始终咽不下这口气,有了杀死谢某乙、苏某的想法。今年6月10日,谢某甲得知谢某乙的母亲病逝,分析苏某、谢某乙会返回万载县奔丧,遂决定趁机开车撞死谢某乙、苏某。 6月13日5时许,谢某甲提前开车来到某省道某路段蹲守,5时30分许,谢某乙驾驶摩托车带苏某路过该路段时,谢某甲驾驶其小货车尾随并加速撞向谢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导致谢某乙、苏某受伤倒地,谢某甲逃离案发现场,在山里喝农药自杀未遂。6月15日凌晨,谢某甲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谢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一级,苏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谢某乙、苏某出具了对谢某甲的谅解书。 原审法院认为,谢某甲驾车故意撞击谢某乙、苏某,致谢某乙、苏某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谢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犯罪既遂减轻处罚;其虽主动投案,但当庭否认杀人的故意,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故不认定自首或坦白,鉴于其主动投案,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已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谢某甲不服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谢某甲因不满苏某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谢某乙产生不正当关系,离婚多年后仍心存怨愤,驾车故意撞击谢某乙、苏某,致谢某乙轻伤一级、苏某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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