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中的
法理与情谊
邻里亲朋间无偿的互帮互助是古今常有之事,但如果在帮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龙潭法庭审结了一件这样的案子。
01丨简要案情
习某自家的树木需要砍伐,基于邻里间的互帮互助习惯,习某招呼邻居唐某、魏某等四人无偿为其提供砍树帮助,唐某等四人欣然允诺,然而,在树木砍伐过程中,唐某不慎从山坡摔下,致使颈椎骨折,四肢瘫痪,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故唐某一纸诉状将习某诉至贡井法院龙潭法庭,要求习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八十余万元。
02丨法官说理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典型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在砍伐树木过程中,因树木倾倒导致唐某从高处跌落受伤,唐某作为义务帮工人,其行为本质是基于善良风俗和邻里友情,体现了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传统美德,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和谐”,法律鼓励和保护公民之间的善意帮助行为。对于被帮工人而言,应当对帮工人的善意心怀感激,对其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在其受害后积极履行法定的赔偿责任,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和情感的应有之义。 习某作为被帮工人及活动组织者,对帮工活动的安全性负有主要保障义务,其未提供充分安全防护措施,未合理规划作业流程、对砍伐树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预见不足,存在主要过错。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一定的砍树经验,其对自身安全注意不足,对树木倾倒风险预见不足,在树木倾倒时未能及时避险,亦存在次要过错。 结合案情,酌定双方承担相应责任,法官依法判决习某承担 70%的赔偿责任,判决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
03丨法官寄语
砖连砖成墙,瓦连瓦成房。邻里间无偿的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道德风尚。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地区,婚丧嫁娶、农忙时分,邻近亲友经常自发性无偿帮忙。然而,万事皆有风险,在无偿帮忙过程中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损失该由谁承担?司法的天平需平衡责任与情谊,但善意施惠更应强化风险意识,无报酬不等于无责任。互助的初心需要妥善守护,而守护的关键,在于每个人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起应有的责任。
04丨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内容来源:贡井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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