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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男子耿某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了“00后”女生齐某(化姓),二人线下相约吃饭、看电影后,耿某表示希望和齐某发展为恋人关系,但是被齐某明确拒绝,只“希望双方慢慢相处”。同年3月,在女生齐某参加面试过程中,耿某借机与齐某入住同一家酒店,但齐某明确要求分别预订房间,并各自支付了房费。但男子耿某在一天早晨以送早饭为由进入了齐某房间并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法院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一审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男子与女生住同一酒店不同房间 男子借送早餐之际进入房间性侵女方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被告人耿某与“00后”被害人齐某通过抖音相识并互加为微信好友。其后,耿某与被害人曾相约见面吃饭、看电影。耿某在聊天中对被害人亲昵称呼并表示希望发展恋爱关系,被害人齐某明确拒绝,希望双方慢慢相处。同年3月,齐某计划到异地的学校参加面试,并打算在第二天返回,耿某随后购买了二人的往返高铁票,被害人齐某将其本人的车票款转给了耿某。 当年3月2日上午,耿某陪同被害人到达某学校,在被害人齐某参加面试期间,耿某在附近酒店预订了一间大床房,并告知被害人酒店地点,被害人表示酒店离第二天上课的地点远,于是耿某把预订的大床房退订。齐某面试结束后,二人来到商旅酒店,耿某再次提出与被害人预订一间房同住,齐某予以拒绝,于是二人分别预订房间入住,并各自支付了房费。而当日晚8时至12时期间,耿某数次到被害人房间外敲门、长时间逗留、徘徊,欲进入齐某房间,均被齐某拒绝。 法院还查明,同年3月3日上午,耿某借给被害人齐某送早餐之机进入其房间,不顾被害人的拒绝和反抗,实施性侵行为,过程中齐某反抗无力提出要喝水,耿某取走齐某的房卡,回自己房间取饮料等后,用房卡开门返回被害人齐某房间,并继续实施性侵行为。被害人因持续叫喊等,耿某停止侵犯行为,离开被害人房间。当日,齐某上完课后与耿某共同返回。 齐某回到家中后,意识到其被耿某性侵,于同年3月4日至派出所报警。同年3月5日,被告人耿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5年。 法院: 女生不存在诬告陷害对方的可能,男子一审获刑 一审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和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耿某提出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耿某无罪的相应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耿某与被害人相识时间不长,耿某曾数次提出与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均被齐某明确拒绝,希望双方慢慢相处。齐某虽邀约耿某陪同来沈阳,但从齐某自担出行及食宿费用、拒绝与耿某同住、拒绝耿某进入其房间等行为表现反映出,齐某与耿某交往不深,对耿某存在防卫心理,排斥与耿某亲密接触。相反,耿某在事前准备避孕套、预订一间房、到齐某房间外敲门、长时间逗留等行为反映出,耿某一直在为达到与齐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创造条件和机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被告人耿某的供述及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事前耿某与齐某并未建立恋爱关系,在耿某向齐某发出性请求后,齐某不接受与耿某发生两性关系。 事中,耿某借送早餐之机进入齐某房间后,不顾齐某的反抗,以身体相压制对齐某实施性侵犯行为。在齐某基于自然生理原因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耿某趁机与齐某发生关系。上述事实,被害人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清晰、稳定,被告人耿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亦能对前述事实予以印证。 事后,齐某因身体产生不适,情绪异常。耿某对齐某进行安慰、向其道歉。上述事实,有双方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耿某自行制作的备忘录予以证实,能够证明耿某具备基本的性常识,对与齐某发生实质性性行为存在明确认知,本案已达到既遂标准。 齐某回到家中意识到自己被耿某性侵犯,在第二天先拨打报警电话,后自行来沈阳报案,警察通知其父母到沈阳将齐某接回,路上齐某情绪低落、哭泣、不说话,上述事实有相应的书证及齐某父母的证言予以证实,齐某被性侵后的表现和报警行为符合其生活阅历、性格特点,不存在诬告陷害耿某的可能。 一审法院认为,综上,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已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证明耿某违背关某某意愿,采取暴力和其他手段强奸关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耿某否认强奸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耿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 成序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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