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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徐蔚 近日,河南濮阳市民杨女士向记者爆料,称自己通过华夏保险濮阳中心支公司(现为“瑞众保险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业务员刘某君购买保险并缴纳90万元保费后,竟发现30万元被擅自转给陌生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该产品涉嫌非法集资已被侦查。刘某君在接受警方问询时表示,这款理财产品所有的手续都是她办理的,但刘某君律师在法庭上答辩时又指出,刘某君只是介绍了这款产品,杨女士系自愿投资并知情,且转账操作均是独立进行。 女子反映30万元保费被转至陌生公司 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瑞众保险濮阳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刘某君上门为杨女士办理保险业务,她先后分次缴纳了共计90万元保费。  杨女士提供的银行流水单 2024年6月,杨女士在核对保险单与资金账户时,意外发现单据上载明的保费仅为60万元,与自己实际缴纳的保险金额相差30万元。为查明真相,她打印了银行转账明细,结果显示2023年10月25日最后一次转账中,有30万元被转入了“成都普乐藏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投资“齐融-齐睿”系列理财产品。“我从来没听说过这家公司,更没有与它签订任何合同,也从未同意将保费转给该公司,只记得最后一笔是刘某君用POS机给我转走的!”杨女士表示。  杨女士提供的保险合同 杨女士告诉记者,刘某君在为其办理保费转账时,采取了多次连续转账的方式:2023年9月24日让她连续五次支付18万元保险费,当年10月25日又分六次支付72万元保费。 “当时我以为都是保费,因为我找她就是想买90万的保险,而且刘某君明确的说是一次性存入90万五年到期取,但办理过程中刘某君称公司有规定,不能一次性买大额的,必须拆分成五份。后来核对发现数额不对,才知道被买了理财,刘某君这么做的目的是为获取不当佣金。”杨女士说,更让她气愤的是,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君转账时明知成都普乐藏置业有限公司已无法兑现相关权益,却仍实施了该转账行为。 杨女士提供的一段通话录音视频显示,她质疑90万的保险金额对不上,对方先说有一部分在金账户(刘某君让其下载的一款APP,60万元保费由该APP转账至保险公司账户)上,每年会自动转过去的。杨女士接着质疑,银行流水显示30万不在账户上,而是在成都普乐藏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对方语焉不详,停顿后表示查查问问。此后,杨女士又打给刘某君,刘表示,这个钱反正一时半会儿用不着,就放到成都普罗藏那里,到第二年它会自动到保险账户上。 发现资金“失踪”后,杨女士立即以刘某君涉嫌诈骗为由向中原油田公安局报案。但警方经侦查认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无奈之下,杨女士只能通过诉讼维权。  刘某君接受警方调查时笔录(杨女士提供) 因涉非法集资要求索赔被驳回 然而,杨女士的诉讼之路并不顺利。杨女士将瑞众保险濮阳中心支公司及刘某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本金及利息,却遭遇多次驳回。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30万元汇至普乐藏公司后,后台登记投资人为杨女士,且该公司涉及的“齐融-齐睿”系列理财产品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相关刑事案件正在侦办中。据此,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杨女士起诉。 杨女士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杨女士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她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刘某君与瑞众保险均非刑事犯罪行为人,本案应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未见到刘某君、普乐藏公司及“齐融-齐睿”相关刑事立案针对本案的直接证据,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2025年8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驳回杨女士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案涉款项与“齐融-齐睿”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原审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90万元是我多年的积蓄,莫名其妙少了30万,换谁都无法接受。”杨女士无奈地说,从发现问题到报案、起诉,她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至今未能追回损失。 业务员称客户自愿投资,保险公司回应无关联无过错 1月12日,记者先后两次致电刘某君希望进一步核实说法,其电话无人接通。 不过,在接受警方问询时,刘某君表示,这款理财产品所有的手续都是她办理的。但刘某君律师在法庭上答辩时又指出,刘某君只是作为业务员为其介绍了该款理财产品,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杨女士系自愿投资并知情的,且转账操作均是独立进行,应承担相应的投资理财结果。此外,杨女士并非一次性购买90万保险,而是两次购买两种不同保险,前后时隔一个月。 根据杨女士提供的裁定书显示,瑞众保险濮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案涉30万元是杨女士购买“齐融-齐睿”理财产品的款项,相关登记与资金流向均与公司无关,且公司保费收取为银行代扣,与案涉POS机支付渠道不同。该理财产品已涉嫌非法集资被侦查,杨女士权益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实现,公司既非侵权人也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瑞众保险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辩解,杨女士表示无法理解:“我是信任保险公司才愿意买产品的,既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应该遵纪守法开展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有义务协助受害者追回损失。”杨女士称,刘某君已从瑞众保险公司离职,公司也没有对她有任何约束和惩戒。 随后,记者联系瑞众保险濮阳中心支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复记者称,“她有权利上诉,而且我们也支持她上诉。但目前以国家法院检察院的判决结果为准。” 律师解读:涉嫌欺诈需核证,建议优先刑事追赃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民事案件会被驳回。”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亮解释称,该案中,案涉理财产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刑事立案。杨女士与瑞众保险濮阳中心支公司、刘某君的纠纷,则属于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陈亮律师建议,杨女士可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说明自己是集资参与人,提供相应银行流水记录、合同等证据材料,由警方进行登记。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会判决退赔相应款项,杨女士可根据刑事案件的结果,再决定是否另行启动民事诉讼。 杨女士心中还有一个疑问:以保险公司名义推销不明产品,刘某君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瑞众保险是否也应承担责任? 陈亮律师认为,刘某君以正规保险来取信消费者,然后以保险公司名义推销不明产品,该行为已涉嫌欺诈,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需结合主客观证据和金额等具体情节判断。瑞众保险如果存在失察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案再次为公众敲响警钟,购买金融产品时,投资者需仔细核实产品备案信息、合同条款及销售人员资质,切勿轻信“高收益”承诺。同时,要妥善保留通话录音、转账记录、合同文本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司法程序中快速证明违规行为,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杨女士的维权仍在继续,记者将持续关注事件后续进展。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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