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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明确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 在贡井区五宝镇、大安区牛佛镇 所辖行政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段和区域则禁止燃放 详情请戳↓↓↓
注意注意注意! 荣县集中燃放区域为 河口镇、来牟镇所辖行政区域 富顺县集中燃放区域为 板桥镇、童寺镇所辖行政区域 可燃放时段均为 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
春节将至
自贡公安近期已查获三起
违规存储烟花爆竹案件
案例一
高新分局查处一起
违规存储烟花爆竹案
经查
罗某某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违规将60余件不同品种烟花爆竹
存放于其所居住小区外围某商铺中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罗某某
处以行政拘留
目前,查获的60余件烟花爆竹
被收缴转运至专门存储地点
案例二
自流井分局五星街派出所
接到一起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线索
民警通过研判分析
查实潘某某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以线下购买网上销售的形式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进行非法获利
并查获涉案烟花爆竹14箱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案件已移交自流井区应急管理局
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三
自流井分局仲权派出所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
辖区某农村自建房内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0余件
存在极大安全风险
民警依法收缴现场烟花爆竹
并对行为人杨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烟**、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爱护环境 文明过年 来源:自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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