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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 荣县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的通告》 (简称《通告》) 明确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 在河口镇、来牟镇所辖行政区域 可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段和区域则禁止燃放
《通告》明确——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由主办单位 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经许可后进行燃放作业
《通告》还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法规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烟**、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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