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年5月,患有疾病的76岁李大爷在稻田边洗手时,不慎跌入田中溺亡。家属认为是管理方没尽到安全责任,“没做好防护,才导致悲剧发生”,便一纸诉状将村委会、某投资公司、农产品公司等告上法院,索赔32万余元。日前,成都郫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管理方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依法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 大爷晨练洗手摔进稻田不幸溺亡 家属索赔32万 2024年5月的一天,76岁的李大爷像往常一样出门晨练,可谁也没想到,这一去就再也没回来。 当天7点43分左右,大爷走到郫都区一公园旁的水稻田边,想蹲下来洗手。就因为这样一个简单的动作,他脚下一滑,直接跌进稻田就再没起来。 现场监控画面显示,大爷最初先是跌进了排水沟,几分钟后才爬起,觉得手被弄脏了,又继续前行到田边弯腰洗手,结果腿部没有站稳,跌入田中溺亡。 据了解,大爷患有疾病,行动有些不便,事发前两年还发生了车祸,行动能力受限。 大爷溺亡后,家属越想越难过,认为稻田管理方没做好防护,才导致悲剧发生,于是把多家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总共32万余元。 法院: 管理者尽到义务,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面对索赔,几个被告都认为自己没责任。 投资公司认为,他们只负责项目投资,不负责农田种植管理。大爷76岁,行动能力差,外出时家属未陪同照看,且稻田水深只有60多厘米(实际为80厘米),低于成人游泳池的最低深度,落水后若死者身体正常,完全可以自救或呼救,因为周边不远处就有路人。但死者患有疾病,手脚不灵活,“在走路都困难的情况下掉进田中,自身无法站起才导致溺亡。” 农产品公司认为,虽然他们是稻田的直接管理者,但早就设置了“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每天还有专人巡逻。稻田水不深,正常人掉进去都能自己站起来,但大爷自身有疾病,手脚不灵活,才导致的溺亡。 村委会认为,从生活常识看,普通人走在田间,摔入田里并溺亡的可能性很小,村委会也不可能预见这种情况,加上死者患有疾病,才导致其在摔入田地时未及时呼救,丧失了被救机会。 在结合监控视频、鉴定报告、各方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农产品公司是稻田的直接管理者,公司在稻田边设置了安全警示牌,还安排人员日常巡查,稻田水深也符合农业种植的正常情况,把地用来种水稻并没有增加安全风险,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李大爷自身和家属也有重大责任,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疾病、行动不便,还多次执意靠近稻田边缘洗手,最终导致意外发生。同时,家属对高龄重病的老人缺乏必要的照看,也有过错。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成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