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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酒后擅闯房间动手打人,被打者反击致闯入者轻伤二级被控故意伤害罪;谁伤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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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意合作账目纠纷积怨,一方酒后擅自闯入另一方入住的宾馆房间并率先动手打人,被打者持双节棍反击致对方轻伤二级。原本是被袭击的受害人,却因反击行为成为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这起发生在福建东山的案件引发关注。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赖某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综合案件情节及被害人重大过错,最终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赖某锦控诉:“就因为他轻伤二级了,所以我的反击就变成了故意伤害?”就此,赖某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案发地宾馆


生意账目起积怨
凌晨酒后闯入房间先动手引冲突
这起冲突的根源,是赖某锦与陈某某之间的生意合作账目纠纷。
赖某锦来自广东,和陈某某曾合伙与他人从福建东山收购篮子鱼销往广东。赖某锦称,合作期间,他发现陈某某背着其他合伙人偷偷拿回扣,经警告后陈某某仍拒不改正,合伙人遂决定散伙并清算账目,双方就此矛盾激化。
2024年6月30日,赖某锦向广东惠东县黄埠派出所报警,原因是陈某某在合作对账微信群中辱骂他及家人,甚至发出人身威胁,“当时民警曾打电话警告陈某某,并要求其配合调查。”
赖某锦说,仅过了一天,陈某某就打上门来。2024年7月1日14时许,赖某锦与雇员赖某义、弟弟赖某岳从广东惠东县驱车前往东山县,7月2日凌晨0时30分许,赖某锦与赖某义登记入住东山县西埔镇恒景假日宾馆208号房间,后赖某岳也进入该房间,3人在房内点了夜宵食用。凌晨1时50分许,陈某某突然敲门,赖某义开门后,陈某某闯入房间,“他冲到我跟前,一边叫着我的名字说我很牛啊,一边抓住我的衣领将我推倒在床上,我起来警告他‘不要动手、有事好好说’,对方当即抬脚踹我胸口。”
证人赖某义、赖某岳均证实,陈某某进门后直接辱骂赖某锦并抬脚踹向其腹部,致赖某锦滚到床角落;陈某某也承认,因酒后口气不好与赖某锦争执,自己先踹了对方胸腹部一脚。

被打者持双节棍反击
致闯入者轻伤二级
面对陈某某的突然动手,赖某锦说他在口头制止无效后,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一根用作锻炼身体的木质双节棍反击,期间对方还搬起一张小圆几朝他砸来,他躲开了。随后他便用双节棍还击,在这个过程中,赖某岳、赖某义拉劝陈某某,但陈某某又高又壮,他俩根本拉不住。
陈某某后因受不了疼痛,躲入房间厕所内。赖某锦说,“这时,赖某义赶紧报警,陈某某在厕所内听到报警后,就喊着不让报警,说‘谁报警谁死’,并走出厕所再次试图打我,我还是用双节棍予以还击。”
对于上述说法,赖某岳和赖某义均能证实,后三人合力将陈某某按在房间地板上,防止其继续动手,直至民警到场。此外,宾馆经营者林某圻听到房间内的打斗声响后,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成为本案另一报警人。

报警后民警出警


随后,民警将擅自闯入他人房间的陈某某带走,赖某锦说,因他被陈某某踹胸口上的那脚,导致他吐了血,身上有淤青及多处软组织挫伤,随行的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也到了现场。经专业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陈某某因身体不适,在民警允许下前往东山县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骨折、双肺挫伤、头皮挫伤、右小腿擦伤,2024年7月3日再次进行CT检查,诊断结果为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专业鉴定,陈某某的该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赖某锦说,让他没想到的是,他一个遭受侵害的报警一方,最后却变成犯罪嫌疑人,难道就因为对方的鼻骨骨折吗?

赖某锦说,因胸口被踹的吐血,他们还拨打了120


遭受侵害反变被告人
被控故意伤害罪
2024年8月14日,赖某锦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后于2025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在事发3个月后,东山县公安局对陈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动手过程与赖某锦所述无差异,最后说明,因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且其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赖某锦对此很不满,“他闯入我的房间打我,他才是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人员,却只被拘留了4天,而我被关了8个月,还被扣上了故意伤害的罪名,我该找谁去说理?”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赖某锦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赖某锦虽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但到案后仅承认击打陈某某身体,否认击打其鼻子,而陈某某的轻伤二级伤情恰在鼻部,该行为属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故赖某锦不构成自首;同时,赖某锦持械殴打他人的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不过陈某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可对赖某锦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
案件审理过程中,赖某锦及其辩护人提出多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核心聚焦两点: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的鼻部骨折伤情由赖某锦造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判决;其二,即便陈某某的伤情系赖某锦造成,赖某锦的行为也是面对陈某某擅闯房间、率先动手后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犯罪
但免予刑事处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陈某某从案发现场到公安机关伤情拍照,再到医院就诊检查,整个过程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足以证明其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骨折的伤情与赖某锦的殴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赖某锦的相关辩解依据不足,法院未予采纳。


针对双方争议最大的正当防卫问题,法院明确,陈某某虽率先踢踹赖某锦,但该行为并未严重危及赖某锦的人身安全;赖某锦一行共三人在208房间内,且陈某某被赖某锦使用双节棍殴打后进入208房间厕所躲避,出来后被赖某锦等人合力按在房间地板上,这可以说明赖某锦面对陈某某的行为即使不使用双节棍,其与随行人员也可以对陈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由此可见,陈某某踢踹赖某锦的行为尚未达到致使赖某锦身体受到严重侵害的紧迫性,因此赖某锦持双节棍殴打陈某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其及辩护人的该意见法院亦未予采纳。
法院同时查明,赖某锦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其家属还曾向东山县公证处提存10万元作为赔偿保证金,且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未经邀请擅自进入他人住宿房间,率先动手引发冲突,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全案事实,法院认为,赖某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持械伤人的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认定赖某锦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赖某锦的罪责不相适应,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赖某锦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双节棍一根予以没收。


判决书


疑问:“威胁我的证言
判决书里为啥忽略了?”
赖某锦不服,提起上诉。他说,他们如实在警方那里做了笔录,律师调出的整个案卷显示,赖某岳和赖某义能证实陈某某在行凶过程中扬言“三个必须死一个”,以及“谁报警谁死”的话,“包括庭审笔录中,我的辩护律师也提到了,可为什么在判决书里这个细节为啥就没了?”
记者从赖某锦提供的案卷中发现,确如其所说,上述两句话在警方的笔录中以及庭审实录中都有,但判决书里体现不全,证人赖某义的证言里,陈某某在卫生间听到其打电话报警,从卫生间出来后直接说:“谁报警谁死”,但是缺少了其在笔录中提到的"今天晚上你们三个必须死一个"的话;赖某岳在公安的笔录中均提到上述两句威胁的话,在判决书里一句也没体现。
对此情况,赖某锦不停地问:“为什么,判决书为什么不如实记录?他醉酒上门闹事,还发出死亡威胁并动手施暴,我当时下身只穿一条内裤,是准备睡觉的状态,他上门将我踹得翻滚在地,我拿双节棍来应对这样的突发事件,有什么不对?”
赖某锦说,“法院说我们三个合力按住他能说明我即使不用双节棍也能制止陈某某的行为,那他们都知道我们是合力,为什么不想想我们为什么合力,他闯入我的房间,他先动的手,他有1.8米高,不仅高还很壮实,我身高是1.63米、赖某岳高1.58米,赖某义最高也才1.70米。试问,如果不是我会使用双节棍来反击,那躺在地上的就是我们3人。怎么现在我变成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罪犯?”
目前,赖某锦已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观点一:法院删减的证言是威胁生命的关键内容
证明侵害已危及人身安全,防卫具有紧迫性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赖某锦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一审认定故意伤害罪明显错误。陈某某酒后非法闯入宾馆房间、率先动手,踹击胸腹部,还持圆几砸人并发出死亡威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危险性;赖某锦在口头制止无效后反击,目的是制止侵害、保护自身安全,且双方体型、力量差距悬殊,徒手根本无法有效制止对方,其使用双节棍反击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轻伤二级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要求的“重大损害”,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
赵良善表示,法院在判决书中遗漏、删减证人证言中“今晚三个必须死一个”等生命威胁关键内容,既不合法也绝非无关紧要。该证言直接证明陈某某的侵害已升级为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是认定防卫紧迫性、必要性以及适用特殊防卫的核心依据,法院未如实采信关键证据,违反了刑事诉讼全面审查、客观认定事实的基本原则,直接导致对案件性质和防卫情节的错误判断。
赵良善指出,本案集中暴露了部分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谁伤谁有理”的陈旧裁判思维,违背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结合民事判决已认定陈某某存在账目违约、重大过错,以及其非法侵入住宅、先行施暴的违法前提,司法机关更应站在防卫人身处的紧急场景综合判断,而非事后苛求防卫尺度;该案的公正改判,不仅关乎赖某锦个人罪责,更对明确非法侵入、先行暴力下的防卫边界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观点二:此案系“唯结果论”的典型表现
赖某锦防卫和约束陈某某造成其轻伤
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胡超奇律师认为:这类案件屡屡发生,其实就是"唯结果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典型表现是:只要出现轻伤以上结果,就倒推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完全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这种结果归责的悖论,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防卫、摆脱还是轻微推搡,只要对方受伤就认定故意伤害。这就形成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逻辑谬误,进而直接导致了“只要出现了不法侵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法官便倾向于一律认定防卫人成立犯罪”错误判决。
本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判决。陈某某擅自闯入他人住所,率先动手殴打他人,无论他在行凶过程中有没有扬言“三个必须死一个”以及“谁报警谁死”的狠话,赖某锦都有防卫的权利和必要,防卫和约束陈某某行为造成其轻伤,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023年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

观点三:不能要求普通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
仍能保持法律所理想的理性思维
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石健伟说,本案关乎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法律应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基本原则,鼓励公民依法制止不法侵害,而非让防卫人因担心后果而束手就擒。
目前司法实践中,常将防卫性质的反击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作为衡量出入罪的标准,比如本案中法院认为“我们三个合力按住他能说明我即使不用双节棍也能制止陈某某的行为”,据此作出认定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该认定标准基本平衡了侵害者与防卫者的权利,但法律不应强人所难,不能要求普通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下仍能保持法律所理想的理性思维,对于反击的限度应作出适当的延伸处理以保障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防卫信心。
正当防卫不应成为僵尸条款,此前发生的昆山于海明案和聊城于欢案,已证明了我国司法愈加重视正当防卫权。单纯的“谁有伤谁有理”坚决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衡量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标准,法律应当允许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尤其是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时作出适当的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不能简单以类似“已经可以制止”的理由,作为认定防卫者构成犯罪的理由。
从立法效果上来说,赋予防卫者超出一定“限度”的防卫权,会有很大可能遏制主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这样的效果或许更加符合立法的初衷。

观点四:一审判决存多处偏差
如“法院以‘三人可合力制止’为由
否定反击必要性脱离了实际情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联席主任、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仲若辛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的首要错误,是选择性忽略甚至删除关键证人证言,割裂案件事实,导致对不法侵害危险性判断偏差。
案卷与庭审实录均记载,陈某某行凶时扬言“今天晚上你们三个必须死一个”“谁报警谁死”,该证言是反映其主观伤害意图、侵害紧迫性的核心证据,却在一审判决中被刻意删减,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判断不法侵害需考量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该证言的缺失,导致法院错误否定了赖某锦防卫的必要性。
其次,一审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不成立。陈某某擅自闯房、率先施暴、发出死亡威胁,且躲入厕所后仍冲出施暴,不法侵害持续存在。法院以“三人可合力制止”为由否定反击必要性,脱离实际——陈某某身高体壮,而赖某锦一行身高均低于他,且赖某锦事发时毫无防备,人身安全已受现实威胁,其持木质双节棍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立法意图。
最后,一审法院无视当时的紧急情境,仅以陈某某构成轻伤二级这一事后结果,倒推赖某锦的反击行为,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指导意见》明确,防卫过当需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轻伤二级不属于重大损害。事发紧急,赖某锦无时间冷静判断反击力度,法院以事后结果倒推其构成故意伤害,对防卫人过于苛求。
仲若辛认为,一审判决虽免予赖某锦刑事处罚,却让其被羁押8个月,损害其人身自由与名誉。期盼二审法院纠正偏差,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还其公道,坚守法律底线,不让正当防卫者寒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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