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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小学生公园内打乒乓球时碰倒婆婆致其受伤,法院一审判各担责五成,家长: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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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安徽铜陵一名12岁小学生去年5月在一公园内打乒乓球时碰倒一名捡废品的婆婆,老人因受伤被送医院。经过鉴定老人为九级伤残。老人将孩子和家长诉至法院,2026年3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各担责50%。3月20日,学生家长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将提起上诉。
学生家长周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025年5月3日16时30分左右,12岁的儿子和同学在铜陵市天井湖公园南湖阅读点旁边的室外乒乓球场地打乒乓球,孩子妈妈在附近散步。其间,一位78岁婆婆到乒乓球场边的垃圾桶捡废瓶子,儿子打球时碰到了婆婆,婆婆踉跄两步后倒地。老人当时说腿疼不能走路,孩子妈妈到现场后拨打了120并报警,之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今年初,老人将儿子和孩子妈妈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ScreenShot_2026-03-21_105456_253.png
事发时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周先生的儿子正在和同学打球,一名老人从周先生儿子身后经过,在打球过程中,周先生儿子在后退时将老人碰倒。老人倒地后,周先生儿子上前查看情况,并和其他孩子一起将老人扶起。
一审判决书显示,老人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等,经过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25年5月3日16时30分左右,周先生的儿子和同学在南湖阅读点旁边的室外乒乓球场打乒乓球,婆婆从正在进行击球运动的孩子身后空地穿行时,被向后移动接球的孩子碰倒受伤……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周先生的儿子在开放式、非封闭的场地进行乒乓球运动时,理应负有对周边环境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未确认后方安全的情况下移动撞倒婆婆,同时孩子妈妈作为监护人,在孩子进行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时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发生均存在过错;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开放的乒乓球场地通行,存在被运动中的球或人碰撞的风险,在有室内通道可供穿行的情况下,其仍然选择从正在进行击球运动的孩子身后这一危险系数较高的方式通行且未保持安全距离,自身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因孩子系未成年人,法院要求孩子母亲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婆婆和孩子母亲的担责比例分别为50%。婆婆各项损失10.8万多元,扣除孩子母亲垫付的医疗护理费后,孩子母亲还应赔偿婆婆4.8万多元。
周先生表示,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他们正在准备上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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