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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 因涉嫌在派出所办公室内强制猥亵15岁未成年人,福建霞浦县牙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3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当事女孩的父亲张先生处获悉,他们认为这一量刑太轻,已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审判决: 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某原系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的教导员,出生于1988年。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6月16日14时许,李某在办理被害人小君(化名,2010年出生)殴打他人一案中,将被害人及其母亲通知到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当日15时许,李某借故让小君母亲先行离开,单独留下小君在其办公室,随后以其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被害人,对其实施抚摸胸部等猥亵行为。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清液、李某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被害人小君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霞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一审判决(受访者提供) 女孩父亲: 女儿曾自残,已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小君的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当天他在外地,接连接到妻子多通电话告知此事,一开始他完全不相信,“我说派出所怎么可能有这种事情发生”。妻子多次来电后,他感觉不对劲,“女儿在旁边哭”。随后决定立刻动身回家,并就此事向宁德警方报案。当天夜里,有数名公安人员到他们家做鉴定和笔录。 张先生表示,此事发生后,女儿曾多次自残,且经常离家,目前也在外地。最近他一直在给女儿发消息,希望她能回家,“一直担心她,我想把她送回老家,也想带她去检查一下精神上面的事情。” 数天前,张先生拿到了一审判决书。他告诉记者,他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太轻,已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此外,此前他们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次也计划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张先生提供的刑事抗诉申请书显示,他们提出,本案被害人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司法重点保护群体;被告人身为派出所教导员,本应肩负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却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利用办案便利实施犯罪,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猥亵手段恶劣……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依法应对其严惩等,请求检察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对被告人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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