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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丧事时意外“烫伤”精品榆树,致其中一棵树枯死,苗木所有者起诉至法院索赔。3月25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高价值苗木的侵权纠纷案,经价值认定,最终判决肇事者赔偿1.2万元。 

涉案榆树。(通讯员供图) 办丧事“烫伤”名贵苗木 2024年10月18日,陈时年与陈大、陈二因办理丧事,雇请了陈阿武把老人的遗物运送至村内某地焚烧。数日后,黄华发现距焚烧地不远处,自己种植的两棵造型精品榆树出现枝条受损情况。 2025年2月28日,黄华将案涉榆树移栽。后续其中一棵榆树枯死,另一棵存活并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 黄华认为,陈时年、陈阿武等人的焚烧行为产生的高温烫伤榆树,是导致树木枯死的直接原因,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索赔4.8万元。 对此,被告方辩称,焚烧地点与榆树相距8至10米,火势温度不足以造成树木损害;且黄华一年内两次移栽榆树,养护不当、擅自移栽才是树木枯死的主因,其诉求无法律依据。 
焚烧现场。(通讯员供图) 法院:侵权方担责30%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黄华提供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及现场照片,能够证实焚烧产生的高温已造成案涉榆树枝条受损,焚烧行为与榆树最终枯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黄华有权索赔。 陈时年、陈大、陈二实施的焚烧行为,是榆树受损的诱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阿武仅为提供劳务的帮工,无需担责。而黄华在榆树已受损的情况下,违背种植规律、擅自移栽树木,也是树木枯死的重要因素,故应减轻侵权方责任。据此,法院酌定陈时年、陈大、陈二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关于苗木的价值认定问题,案涉的两棵榆树,黄华已将其中一棵以4万元价格出售,现主张另一棵榆树的损失,结合两棵榆树的购买价格和相似条件,法院酌情认定案涉死亡榆木的价值亦为4万元。故陈时年、陈大、陈二应共同向黄华赔偿1.2万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经生效。(案涉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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