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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餐饮店店长,在遭到餐饮店实际经营人的妻子长达50分钟的辱骂后,以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害为由,将该餐饮店告上法庭,索赔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工资。今天,她接受记者的采访,讲述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被告某餐饮店老板娘: 自从你踏进云南北路这家店的时候,我就知道你不是什么好货,你自己认认清楚这家店谁是老大,人在屋檐下必须要低头,我告诉你店是我的,所以门在那,谢谢。



2024年11月16日下午,在被“老板娘”辱骂长达50多分钟后,店长小姚辞职。

原告小姚:
我从早上八点钟上班,我能上到夜里两点钟才回家,而且我一个女孩子,我每天过去要杀几百斤的蛙,我每天早上要搬几百斤的货,我觉得我做的对这个店付出真的挺多的,我没想到老板和老板娘会这样对我,特别伤心。




小姚认为,餐饮店实际经营者的妻子严重侵害她的人格尊严,应支付她依法辞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并补发她正常休假5天的工资收入。

原告的代理律师 陶丽霞: 存在一些损害人格尊严的辱骂行为,还包括摔盘子等一些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我们认为以此提出离职申请,虽然没有写被迫,但是我们同样可以适用被迫离职的条件,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餐饮店实际经营人的妻子,对原告小姚进行长时间辱骂、人身攻击的行为,已经侮辱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金。2025年7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23591元;2025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江苏广电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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