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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彭某、周某、蒋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生态损失共计四千五百元。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彭某、周某、蒋某三人相约捕鸟,三人利用鸟类驱光特性,使用射灯引诱鸟类靠近,再通过竹竿击打、徒手捕捉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9日凌晨2时许,三被告人察觉有人靠近捕鸟现场,担心被发现而逃离,捕鸟工具、猎获物及车辆被遗留现场。 经鉴定,三人所捕获疑似猫头鹰禽类为“领角鸮”,数量1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15000元;疑似白鹭禽类为“池鹭”,数量1只,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500元;射灯、电瓶等工具属于鸟类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周某、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捕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均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带赔偿损失和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环境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迁徙期候鸟种群脆弱,在此期间实施非法狩猎,直接威胁候鸟种群存续,导致区域鸟类数量锐减,破坏生物多样性与生态链完整性。被告人的行为背离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依法对其惩处,既是彰显法律对生态资源的严格保护,亦是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保护动物的法治意识与生态理念,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普法教育的有机统一。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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