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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对李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总额30万元的罚金。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共同出资,合伙销售假冒“南孚”牌电池。李某负责联系上家进货、记账和销售,刘某负责销售及后期联系上家进货,陈某负责取货、送货和销售,黄某帮忙记账和送货。至2025年6月案发,四人在明知所进购的“南孚”牌电池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向多人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2025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存放窝点当场查获假冒“南孚”电池105箱,共计12.9万余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电池均系侵犯该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发后,李某、黄某被抓获归案;刘某、陈某经李某规劝后主动投案。四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对南孚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黄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共计三十万元的罚金,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南孚”电池12.9万余粒,没收违法所得6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一罚金从重,不敢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的不仅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罚金过低,犯罪成本不高,不法分子极易“重操旧业”。本案处以较重罚金,让违法分子“痛”到不敢再犯。二共同犯罪,帮忙也难逃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虽仅负责记账和送货,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也受到了刑事处罚。这也提醒广大群众,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三提醒注意,别贪便宜吃大亏假冒电池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存在安全隐患。劣质电池可能存在漏液、短路、起火等风险,严重时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结 语
本案再次敲响警钟:知识产权不是“软柿子”,制假售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贪便宜、不买假货、不留隐患,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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