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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无证上岗!自贡某地有人违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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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案件名称】
自贡贡井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广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0日,贡井区应急管理局接到“自贡随手拍”平台线索,称“贡井区某店铺有人在焊接招牌架,但未配备灭火器及是否提前进行动火作业报备”。贡井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某广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涉嫌未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贡井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广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未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属实。
二、处理结果
该广告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贡井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广告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
电气焊作业,每一次火花飞溅,都是与风险的直接对视。近年来,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屡屡敲响警钟,电气焊绝非简单的“技术活”,它是特种作业,专业性强、风险极高,任何一次无证操作、疏忽大意,都可能瞬间点燃灾难的引信。对企业和作业者而言,持证上岗不是一项可选项,而是法律强制的安全底线,是守护生命与自由不可逾越的红线。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必须做好施工前的审批和作业中的防护,彻底摒弃侥幸心理,深刻认识到:每一次未经严格审批的动火,都是对安全生产的漠视;每一名无证人员的上岗,都是在隐患堆上行走。
四、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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