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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收到运城市一女子杨某反映,称芮城县某管委会工作人员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她索贿受贿。她举报后遭到对方打击报复,杨某某多次前往她的店铺滋扰生事,杨某某还因此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 而杨某某回应记者称,转账系恋爱期间借款,自己并没有索贿,已配合纪委监委调查。 4月29日,记者获悉芮城县纪委监委已就此事展开调查。 多笔转账 杨某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25年春节主要街道维护及亮化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显示,甲方为某单位建设事业部,乙方为某公司,工程总价251518.58元。杨某称,她是该公司(乙方)的代理人,实际负责该项目。 据杨某描述,2025年春节前后,该工程陆续回款。而每次回款,杨某某都会以“不签字”为由,向她主动索要钱款。她提供的多张转账截图显示,从2025年1月到10月,她分多笔向杨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月20日10000元、4月19日9000元、4月28日10000元、8月14日10000元,以及10月27日5000元。 杨某向杨某某转账 其中,2025年10月27日一笔5000元的转账附言明确写着:“亮化利润5000+33000股38000”。杨某称,这是工程回扣的直接证据。杨某说,至今整个工程款尚未结清,“还有10万多没给”。她向记者强调,她从未承诺给杨某某回扣,“是他主动索要的”。 一笔转账的附言写着“亮化利润” 芮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某某与杨某之间确存在一段恋爱关系。该决定书认定:2023年10月到2025年9月期间,杨某某与杨某谈恋爱,2025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正是在这一期间,杨某完成了部分转账。 记者在采访中向杨某核实分手时间时,杨某表示,两人实际在2024年就已分手。但她承认,二人于2023年秋天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曾“试着处了一段时间”,后分手。她坚称转账记录中明确标注“亮化利润”等字样,属于“索贿”而非恋爱期间的赠与。 行政处罚 杨某称,2026年1月4日她举报了杨某某。两天后的1月6日18时53分,杨某某酒后到她店里“寻衅滋事、抢夺财物”。1月9日21时57分,杨某某又酒后到她居住的小区,踢坏防盗门。 芮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上述部分事实。决定书载明:2026年1月6日18时许,杨某某嫌分手后杨某到其单位纠缠,驾车到杨某在芮城县经营的茶馆内,电话联系杨某未果,并想起与杨某恋爱期间多次给杨某茶叶、酒,便强行拿走茶馆内的4盒茶叶、4瓶汾酒20年、2瓶蓝色瓶白酒、1瓶红色葫芦状白酒,店员上前阻挡,在阻挡的过程中,杨某某手上拿的2瓶蓝色瓶白酒掉到地上摔碎。 2026年4月8日,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盒茶叶、4瓶汾酒20年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壹拾玖元、损毁的2瓶蓝色瓶白酒和1瓶红色葫芦状白酒价值300元。 2026年1月9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以杨某多次给其单位领导发短信,影响其正常工作为由,与妻子驾车到杨某家里找杨某解决二人之间的纠纷,杨某拒不开门,杨某某用手拍、用脚踢防盗门,致杨某家防盗门出现凹陷,维修花费200元。 芮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杨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行政拘留1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处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期限自2026年4月13日起至4月28日止。 杨某某的处罚决定书 杨某对此结果并不满意。2026年2月27日,芮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书面回复称:2月12日已将此案立为“杨某某故意损毁财物案”调查,并告知杨某立案结果。回复中明确表示,关于反映杨某某“多次索贿、吃拿卡要”的问题,“建议信访人到芮城县纪委监委反映”。 杨某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她已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将案件转为刑事立案侦查。2026年4月17日,芮城县人民政府已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否认指控 针对杨某的举报,记者于近日电话联系到了杨某某本人。他在电话中否认了索贿指控。 “你知道我们俩以前是什么关系吗?两个人谈恋爱期间,你觉得转账是什么情况?”杨某某在电话中说。他承认二人曾为恋人关系,并称杨某向他转账并非因为工程回扣,而是借款。 关于二人分手时间,杨某某称是在2025年七八月份,“我说咱俩性格真不合”。他否认以“不签字”为由向杨某索贿:“我不是公司一把手,也决定不了对方付不付款,顶多只是一个经手人。我没有这个权利来决定任何东西。” 对于被行政拘留15天一事,杨某某解释称,当时他去杨某店里是想拿回自己的东西,“以前她会到我家,家里有些茶叶她就拿走了。那天晚上去她店里时,我给她打了个电话,说要取回我的东西。她说可以取,但对方立马报警了。”杨某某称自己的物品都有购买记录,“但是警方说去她店里,只要店里的那些东西不是你的、没写你的名字,就不能算是你的。所以认定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没法说,接受并被拘留了15天。” 杨某某在电话里最后表示,他已向纪委监委提供了与杨某之间的全部转账记录,并主动申请纪委监委对他的工作和生活进行全面调查。“我接受组织对我的考察。一切以组织调查为准。”他说。 4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电话联系芮城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表示已收到杨某的举报材料,目前正在调查中。当记者问及具体进展时,工作人员以“有保密纪律”为由未透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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