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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财政局
关于征求《富顺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富顺县财政局
关于征求《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国家、省、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 6 年 4 月 1 5 日至 202 6 年 5 月 14 日 。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 202 6 年 5 月 1 4 日 18:00 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富顺县 财政局 。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联系人: 廖娟 ;联系电话: 0813- 71 08295 ;邮箱: 543197151 @qq.com 。
附件: 1.《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富顺县财政局
2026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1
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发展,完善国资国企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监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 《中共富顺县委 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富委发〔 2025〕18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县国有企业是指县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 参股子企业 。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我县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除政府授权 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的部门外,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 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将部分出资人职责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企业履行。委托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和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按程序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方案。
(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和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或备案。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组织监缴所 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八)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九)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推进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改革,实现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创新,探索有效的企业 国有资产经营体制 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调查研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七)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 负责人选用制度 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内部竞聘、社会公开选聘等多种选任方式。
第十二条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级任免制度,具体管理细则按《富顺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富委办 发〔 2022〕37号)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重大的经营 决策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或 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一)县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破产、改制;
(二)县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产权置换、增资扩股(县国有资本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企业的投入除外)及资产合作等重大资产交易事项;
(三)县国有企业房屋、土地资产对外转让,以及企业向县级部门、乡镇街道无偿划转资产;
(四)县国有企业增减资本(县国有资本投入或退出);
(五)县国有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等重大投资事项及自营建设项目,金额 达到 《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标准的;
融资类项目及配套固定资产购置事项, 由 县财政局 会同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六)县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 七 )县国有企业单笔资产账面价值 500万元以上的损失核销;
( 八 )县国有企业超标准购置其他业务用车;
( 九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功能界定、分类及调整;
( 十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人员控制数调整;
(十 一 )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县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
(三)县属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之间的房屋、土地资产无偿划转、资产置换;
(四)县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购置事项及自营建设项目(融资类资产购置事项除外),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标准以下的;
(五) 县国有 企业为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县级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企业提供担保(不含受托管理企业);
( 六 )为县国有企业融资提供资产抵(质)押;
( 七 )县国有企业单笔资产账面价值 2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损失核销;
( 八 )县国有企业购置车辆;
( 九 )县属企业下属各级企业功能界定、分类及调整;
(十)县属企业下属各级企业领导班子职数的设置和调整;
(十 一 )县国有企业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招聘,劳务外包方案;
(十 二 )县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 三 )县属企业发展规划;
(十 四 )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及中长期激励方案;
(十 五 )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及企业年金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 六 )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县国有 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核后实施:
(一)二、三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年度经营管理业绩目标考评实施细则;
(二)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内部薪酬分配细化方案;
(三)县国有企业对外一次性(或同一事项)捐赠超过 5万元(含实物资产净值),或遇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其他特殊事项时超预算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九条 县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一)国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
(二)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三)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
(四)国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五)县国有企业单笔资产账面价值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损失核销。
(六) 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县国有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企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县国有企业应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
县国有企业之间发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改制、对外投资、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权益变动行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资产评估、审计、法律咨询等事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监督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流程按照《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委〔 2018〕18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 第四章节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产评估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复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复核后,其评估结果误差 ≤10%的,不扣减评估服务费;10%<误差率≤20%的,扣减评估服务费20%;20%<误差率≤30%的,扣减评估服务费30%;误差率>30%的,扣减评估服务费50%,并记入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黑名单三年。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做好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企业财务动态监测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并接受审计机关等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未履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备案或审批 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 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撤职,并 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 国务院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并按照 国务院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富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 企业中工会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我县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粮食企业和文化企业监督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依照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权力责任清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 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执行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富府办法规〔 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
起草说明
为响应中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相关要求,根据《支持全县国有企业市场化实体化转型发展工作方案》( 富委 发 〔 2022 〕 28 号 )精神,我局对《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富府办法规〔 20 23 〕 2 号)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有关起草事项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一)背景情况
《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富府办法规〔 20 23 〕 2 号) 在 《富顺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富府办发 〔 201 9 〕 5 号) 的基础上修订,为建立健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实现保值增值任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富府办法规〔 20 23 〕 2 号 与 20 25 年 10 月 10 日印发的 《中共富顺县委 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富委发 〔 20 25 〕 18 号 )部分文件内容不适用、不匹配,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 .必要性: 富府办 法规〔 20 23 〕 2 号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存在审批流程过多、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亟需重新修订,简政放权,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职能转变,做到依法放权,不越位、不缺位。
2 .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 《中共富顺县委 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富 委发 〔 20 25 〕 1 8 号 ) 施行 以来,现有部分文件内容不适用、不匹配的问题。
二、修订过程
(一)组织起草及修改完善
《中共富顺县委 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 富委发〔 20 25 〕 18号)印发后,我局 着手 修订富府办法规 〔 20 23 〕 2 号文件, 多次召开专题会, 集中研究和讨论, 对原来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完善,形成了《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202 6 年 1 月 5 日,就 《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征求相关部门及县属 国有 企业意见 。 收集反馈意见后,就是否采纳意见再次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 修改 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富顺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 包含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责任追究、附则八章内容,整体框架未作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一是增加 该办法出台政策依据引用《中共富顺县委 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富委发〔 20 25 〕 18 号)。 二是 修改了办法内县属企业 /企业的定义,明确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国有企业的具体区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删除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富顺国家粮库进行监督的相关规定。
(三)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结合简政放权的政策,对企业重大事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一是 对国有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及自营建设项目的审批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以《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为主要依据。 二是 删除了政府对 “企业投融资计划外新增投融资事项”和“企业为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为非县属的国有企业(含纳入并表无实际控制权的 镇乡 、街道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审批。 三是 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事项中新增 “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和“为县国有企业融资提供资产抵(质)押”事项。 四是 明确融资类项目及配套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由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是 调整了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标准,将单笔资产账面价值 20万元及以下的损失核销交由企业自主决策,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即可。
(四)责任追究
修改了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的文件依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修改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五)附则
一是针对粮食 企业和文化企业的情况,增加了 “国有粮食企业和文化企业监督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相关表述。 二是 删除了办法 5 年有效期的规定。 三是 修改废止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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