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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富顺县财政局 富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征求《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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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财政局
富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征求《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富顺县财政局

富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征求《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8:00 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富顺县 财政局 。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联系人:朱启军;联系电话: 0813-7112069 ;邮箱:824828878@qq.com。

附件: 1.《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富顺县财政局 富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 1

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 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自贡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自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 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 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 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

第四条 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 市、 县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二)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 明 晰资产产权关系,对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四) 强化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和绩效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 牵头编制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推动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

(三) 牵头制定完善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四) 牵头组织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资产核实事项;

(五) 负责审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编入部门预算草案的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

(六) 负责全县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及购置管理 ;

(七) 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 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 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核实、纠纷调处等工作;

(五) 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及购置管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和购置除外);

(六) 会同县财政局健全完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全县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 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 组织开展本部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和 预算 管理 一体化 系统 资产管理子系统数据的维护与更新 等工作;

(五) 负责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立项申请,组织本部门资产清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六) 汇总、编制和报送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 督促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

(八) 建立健全专用设备专家评审机制,并负责本系统(或本部门)专用设备的配置事项审核;

(九) 协调解决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十)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全县各单位负责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盘点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及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工作;

(五)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六) 负责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具体组织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七) 编制和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八)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各类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规范使用管理,加强产权保护,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全县各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四条 全县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 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

(二) 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 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

(四)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 和县 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完善专用资产配置标准,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市 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合理配置;没有标准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标准配 置的,应当通过充分论证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和 县 财政局 每年第四季度集中组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编报次年资产配置预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产配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前,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 、 编制内人数、使用面积 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等,编制本单位次年资产配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对缺乏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

(二)主管部门初审。 主管部门初审后的资产配置计划报县 财政局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县 财政局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对缺乏配置标准或标准不一致和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由主管部门(或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数量、价格、询价情况等进行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将论证报告、集体决策依据和资产配置计划表一并报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缺乏配置标准或标准不一致和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计划必须进行专项审核并具体负责。

(三)审核、批复。 县 财政局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及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并批复给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批复给所属各单位;对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批复。县 财政局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对缺乏配置标准或标准不一致和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进行必要的形式和要件审核。 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是单位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的资产配置上限指标;未经批复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四)纳入部门预算。 全县单位依据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在上限指标范围内,结合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草案中的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五)重大资产购置管理。 按照《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而又确需新增资产配置的事项,应说明资金来源,以 “一事一议”方式,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对涉及新增预算支出的,按照县本级财政新增预算支出的规定办理;对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的,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全县各单位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同类型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对外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对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对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相关规定执行,对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是指全县各单位对直接支配的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 全县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原则上应当进行资产出租价值评估并公开招租,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因履行职能或者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需要,确需非公开协议出租的,原则上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和资产评估,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借国有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 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县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省、 市、 县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达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二十六条 全县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县级 国库,国家对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实物资产,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使用。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健全完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发挥调剂使用功能。引导和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国有资产调剂使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指全县各单位对所直接支配的资产转移、核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处置:

(一) 低效运转、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 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 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处置的资产;

(七) 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需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处置资产尚具备使用价值的,优先调剂使用,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捐赠等方式处置。用于捐赠的应当以支持公益和慈善事业为目的。

第三十三条 全县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确需划转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全县各单位采取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产的处置。 评估价值 或净值按照《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 达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金额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进行处置;评估价值未达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金额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后审批 。

(二)股权、债权的处置。 原值或评估价值之一达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金额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进行处置;原值和评估价值均未达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金额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审批。

(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原值达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金额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进行处置;原值未达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金额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审批。

(四)车辆的处置。 公务用车 ( 包括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 处置,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审批。

(五)一般资产(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无形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处置。 报废处置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授权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在规定权限内进行审批。其他方式处置, 评估价值或 净值达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金额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进行处置; 评估价值或 净值未达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金额标准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县各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置换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 市 场化方式处置的,应当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县级 国库,国家对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修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和内设机构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退休)手续后 1个月内收回其使用的资产,并办理退还手续。杜绝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九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卡片信息,不得形成账外资产。新增资产、调剂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资产等应在取得批准文件后 1个月内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子系统 ,实行动态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资产卡片信息数据。

第四十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等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全县各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完成登记入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先按估值确认资产价值并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账面价值。

第四十二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次。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办理资产核实手续,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并将变动情况在国有资产报告中反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 市、 县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全县统一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情形进行资产清查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全县各单位组织实施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将清查结果报批或备案。具体操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二) 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 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 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全县各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六条 全县各单位之间、全县各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健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行年度评价,必要时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第四十八条 全县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照单位自评、重点复核、综合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 职能职责设置情况;

(二) 制度建设情况;

(三) 基础管理情况;

(四) 配置标准和配置计划执行情况;

(五) 资产使用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 资产处置和收入归缴情况;

(七) 资产盘活情况等。

第五十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及时通报评价结果。

第八章 资产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全县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告等。

第五十二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按规定及时报送本单位资产月报。

第五十三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 系统 资产管理 子 系统报送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 市、 县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 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 资产总量、结构和变动情况;

(四) 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五) 推进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六) 资产盘活工作情况;

(七)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全县各单位根据国家、省、 市、 县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国有资产调查、统计等专项工作,应当编制专项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五十五条 全县各单位根据国家、省、 市、 县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应当编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五十六条 全县各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全县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根据需要组织专业力量或运用社会审计资源等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对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进行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履行岗位责任情况;

(三) 资产账卡和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四) 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执行情况;

(五)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管理情况;

(六) 资产处置方式、程序、收入管理等情况;

(七) 闲置低效资产盘活情况;

(八) 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通报和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督促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十条 全县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负责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十二条 全县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

(一) 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 未经审批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 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 未 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 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 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全县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隐匿或者非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

(二) 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三) 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四) 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全县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实际需要可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全县各单位需要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统一报送;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

第六十七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 涉及人防、工会、供销社等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执行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 《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富府办发〔 2012〕80号 )同时废止 。

附件 2

《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解读

为规范 我 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 《 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自贡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自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富顺县财政局、富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 ( 富府办发〔 201 2 〕 8 0 号 )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起草事项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一)背景情况

《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 ( 富府办发〔 201 2 〕 8 0 号 ) 于 201 2 年 10 月 9 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目前已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 现状 , 急 需进行修订。

修订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 .必要性: 富府办发〔 201 2 〕 8 0 号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针对性不强,审批部门、主管部门责任不清,缺乏绩效管理等问题,急需重新修订。

2 .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 解决管理办法时效性的问题; 二是 解决 201 2 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与现有部分文件内容不适用、不匹配的问题。

二、 修订 过程

(一)组织起草及修改完善

为贯彻落实 国家、 省 、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2025年9-11月 , 富顺县财政局、 富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多次召开专题会, 集中研究和讨论, 结合近年的工作实际,特别是针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何有效解决,对原来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完善, 起草 了《富顺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二)征求意见

2025年11月19日--11月26日, 就 《富顺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征求了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意见, 收集反馈意见后,就是否采纳意见再次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富顺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由 总则 、 职责分工 、 配置管理 、 使用管理 、 处置管理 、 基础管理 、 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和责任追究、附则 等 十章 内容组成 ,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标题 : 将 “暂行办法”改为了“办法” ,制度延用时效更长。

第一章:总则。

一是 增加引用了省市资产管理办法和自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 ; 二是 明确了适用单位,删除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 章:职责分工

一是 明确了财政局是综合管理部门 及 主要职责; 二是 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资产管理部门 及 主要职责; 三是 明确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 四是 明确了各单位承担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 五是 明确了资产管理的责任人 。

第三 章:配置管理

一是 规范了资产配置的情形; 二是 规范了资产配置集中编制时间及主管部门初审、财政局、机管局审核批复的具体流程 ; 三是 新增了专用设备和配置标准外的资产配置需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集体决策; 四是 新增了重大资产购置管理。按照《富顺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 修订了预算外新增资产配置按照 “一事一议”方式办理等。

第四 章:使用管理

一是 将出租期限 “ 3 年”调整为了“ 5 年”; 二是 新增了 因履行职能或者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需要,确需非公开协议出租的,原则上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和资产评估,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 ; 三是 规范了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 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 四 是 新增了捐赠资产的使用 ; 五是 健全了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 章:处置管理

一是 资产处置范围增加了 “ 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 二是 规范了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三是 明确了公务用车处置由机管局审批; 四是 新增了 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 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 将原来的第六章 “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与分配”合并到了第五章, 要求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等 。

第六 章 : 基础管理

一是 增加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 增加了建立健全 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 , 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 资产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三是 强化了 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 ; 四是 明确了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不得超过 1年完成登记入账 ; 五是 新增了资产 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次 ; 六是 规范了资产清查组织实施、报批或备案; 七是 删除了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

第 七 章 : 绩效管理

一是 建立健全 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并组织实施 绩效评价工作 ; 二 是 新增了 绩效评价 主要 内容 与结果运用。

第 八章 : 资产报告

一是 明确了 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 二是 明确了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三是 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清查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以及 管理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

第九章 : 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是 新增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二是 新增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 ; 三是 规范了违反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和各单位的处分或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的 具体内容 。

第十章 : 附则

一是 明确了 人防、工会、供销社等资产管理以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 新增了 执行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 原 《富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富府办发〔 2012〕8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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