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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N5103212025000003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荣县职业高级中学校能力提升建设工程(学生用床)(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林鑫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金牛区泉水南苑
被投诉人:荣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地址:旭阳镇对景路169号
被投诉人:荣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264号荣县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局四楼
四、基本情况
荣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荣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四川省荣县职业高级中学校能力提升建设工程(学生用床)(二次)(N5103212025000003),采购日期为2025年02月11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3.2.技术要求中,要求标的物“冷轧钢”符合GB/T1741-2020《漆膜耐霉菌测定法》,该标准适用范围(漆膜性能)与标的物(冷轧钢基材)不匹配,具有排他性,应当明确是检测冷轧钢的表面涂层,避免技术指向性模糊不清,导致本项目的公开、公平、诚信原则缺失,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采购法》第20条和第25条。
投诉事项2:本项目标的物属于家具的,其有害物质(苯、甲苯、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重金属等)限量是强标要求,作为评审因素项不合理,要么作为实质性要求,要么详细量化设置不同分值。
投诉事项3:技术要求中的诸多评审因素项,涉及产品原材料及配件(床板、护栏、立柱等等)的检测要求,如此之多的检测需求增加潜在竞标单位检测压力和检测成本,另外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最终交付的是整体性产品,只要能提供整体性检测报告即可,若有需要,可以允许以产品整体性检测报告覆盖相同的检测项目,本项目是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此要求极不合理,人为增加企业检测成本,制造竞标门槛,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导致最终的评标是偏向于做了相关检测的企业,严重损害了本项目的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违反《采购法》第20条和第25条。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荣县财政局
2025年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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