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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荣府 规 〔 202 6 〕 1 号
荣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 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燃放区域及可燃放时段。河口镇和来牟镇为荣县集中燃放区域,仅在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河口镇和来牟镇集中燃放区域外,荣县其余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进行燃放作业。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劝阻、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 110 。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二 年。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布的《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荣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荣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1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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