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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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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图解 ; 《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视频解读

荣县府办发〔2024〕10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 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发〔202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压实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单位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单位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电话回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单位自查自评、实地核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市政府对我县考核通报结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95分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被督办查证属实的;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严重影响市政府对县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单位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单位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并向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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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府办发〔2024〕10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 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发〔202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压实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单位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单位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电话回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单位自查自评、实地核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市政府对我县考核通报结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95分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被督办查证属实的;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严重影响市政府对县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单位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单位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并向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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