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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 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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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  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 知

《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视频解读 ; 《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荣县府发〔2024〕5号

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务委员会第93次会议、荣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

按照《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省委第九巡视组反馈“推动高质量发展用力不够”问题的整改要求、《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号)、《中共自贡市委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自委发〔2021〕28号)、《关于印发自贡市盘活工业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厂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函〔2023〕58号)文件精神以及荣县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县委“124”发展思路,大力实施“工业兴县”战略,调整优化经开区产业结构及功能布局,盘活闲置低效土地(厂房),提升产业用地质效,推动经开区高质量发展。

二、处置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 按照《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经开区发展总体规划(2021-2035)》和《经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2035)》等规划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二)坚持分类处置。 根据发展需要,结合规划区用地调整范围内企业的情况和企业意愿,进行分类处置。

(三)坚持依法合规。 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适用区域

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东至桑树湾路和白鹤路南段,西至贵州路和玉章大道,南至星星路,北至旭水河(详见附图)。

四、分类处置方式及程序

(一)正常生产企业

1.自愿原地块继续生产的: 本轮规划期(2021年-2035年),暂不影响城市建设的企业,在确保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继续生产、技改。

2.自愿另选址建设的: 自愿搬迁至荣县经开区符合本轮规划工业用地的,企业向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提质增效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搬迁项目按新入园项目办理。

(二)非正常生产企业

主要包括三类:停止生产的企业、停止建设的企业、主体未开工建设的企业(界定日期为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

1.停止生产的企业

自愿原地块恢复生产的: 本轮规划期(2021年-2035年),暂不影响城市建设的企业,在向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允许按程序恢复生产。

自愿另选址建设的: 自愿搬迁至荣县经开区符合本轮规划工业用地的,企业向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搬迁项目按新入园项目办理。

不能恢复生产的: 原地块不再实施工业项目,鼓励引进符合本轮规划用途的项目。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新项目按相关程序实施。

2.停止建设的企业

自愿恢复建设生产的: 本轮规划期(2021年-2035年),暂不影响城市建设的企业,业主在不变更项目原登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向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允许按程序复建投产。

自愿另选址建设的: 自愿搬迁至荣县经开区符合本轮规划工业用地的,企业向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搬迁项目按新入园项目办理。

不能恢复建设、生产的: 原地块不再实施工业项目,鼓励引进符合本轮规划用途的项目。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新项目按相关程序实施。

3.未开工建设的企业

原地块不再实施工业项目,需要继续实施工业项目的,向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搬迁至符合本轮规划的工业用地继续实施,搬迁项目按新入园项目办理。原地块鼓励引进符合本轮规划用途的项目,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新项目按相关程序实施。

(三)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企业

对经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成立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提质增效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担当作为、创新举措,确保提质增效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履职,部门联动。 专班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对推进中的问题和矛盾及时沟通解决,确保园区提质增效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监管,加大惩处。 加大对现有企业(包含租赁企业)监管力度,对不符合产业规划、用地规划、安全环保等要求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逐步清退。所有项目(含租赁厂房的)入园须通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并严格按照产业规划、用地规划、安全环保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务必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严肃依法依规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关于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暨建构筑物收购、征收的实施方案》

2.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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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视频解读 ; 《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荣县府发〔2024〕5号

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务委员会第93次会议、荣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

按照《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省委第九巡视组反馈“推动高质量发展用力不够”问题的整改要求、《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号)、《中共自贡市委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自委发〔2021〕28号)、《关于印发自贡市盘活工业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厂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函〔2023〕58号)文件精神以及荣县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县委“124”发展思路,大力实施“工业兴县”战略,调整优化经开区产业结构及功能布局,盘活闲置低效土地(厂房),提升产业用地质效,推动经开区高质量发展。

二、处置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 按照《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经开区发展总体规划(2021-2035)》和《经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2035)》等规划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二)坚持分类处置。 根据发展需要,结合规划区用地调整范围内企业的情况和企业意愿,进行分类处置。

(三)坚持依法合规。 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适用区域

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东至桑树湾路和白鹤路南段,西至贵州路和玉章大道,南至星星路,北至旭水河(详见附图)。

四、分类处置方式及程序

(一)正常生产企业

1.自愿原地块继续生产的: 本轮规划期(2021年-2035年),暂不影响城市建设的企业,在确保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继续生产、技改。

2.自愿另选址建设的: 自愿搬迁至荣县经开区符合本轮规划工业用地的,企业向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提质增效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搬迁项目按新入园项目办理。

(二)非正常生产企业

主要包括三类:停止生产的企业、停止建设的企业、主体未开工建设的企业(界定日期为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

1.停止生产的企业

自愿原地块恢复生产的: 本轮规划期(2021年-2035年),暂不影响城市建设的企业,在向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允许按程序恢复生产。

自愿另选址建设的: 自愿搬迁至荣县经开区符合本轮规划工业用地的,企业向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搬迁项目按新入园项目办理。

不能恢复生产的: 原地块不再实施工业项目,鼓励引进符合本轮规划用途的项目。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新项目按相关程序实施。

2.停止建设的企业

自愿恢复建设生产的: 本轮规划期(2021年-2035年),暂不影响城市建设的企业,业主在不变更项目原登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向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允许按程序复建投产。

自愿另选址建设的: 自愿搬迁至荣县经开区符合本轮规划工业用地的,企业向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搬迁项目按新入园项目办理。

不能恢复建设、生产的: 原地块不再实施工业项目,鼓励引进符合本轮规划用途的项目。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新项目按相关程序实施。

3.未开工建设的企业

原地块不再实施工业项目,需要继续实施工业项目的,向工作专班申请同意后,搬迁至符合本轮规划的工业用地继续实施,搬迁项目按新入园项目办理。原地块鼓励引进符合本轮规划用途的项目,原地块、原项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收购或征收,新项目按相关程序实施。

(三)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企业

对经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成立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提质增效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担当作为、创新举措,确保提质增效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履职,部门联动。 专班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对推进中的问题和矛盾及时沟通解决,确保园区提质增效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监管,加大惩处。 加大对现有企业(包含租赁企业)监管力度,对不符合产业规划、用地规划、安全环保等要求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逐步清退。所有项目(含租赁厂房的)入园须通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并严格按照产业规划、用地规划、安全环保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务必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严肃依法依规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关于郝家坝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暨建构筑物收购、征收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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